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掌掴海口公交司机一审判4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掌掴海口公交司机一审判4年

庭审现场。海口美兰区法院供图

码上读 扫码看女乘客掌掴海口公交司机一审被判4年 本报海口5月9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王倩)5月9日上午,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陈某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一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明,陈某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符某明发生了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西站时符某明提醒陈某荣下车,陈某荣没有理会。约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某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符某明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陈某荣把国旗捡起来,陈某荣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左侧脸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后报警,并关闭车门等候公安民警将陈某荣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荣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殴打公交车司机

属于何种不法行为?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喻学林表示,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可以被追究与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司机本人受到人身损害,则可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公交公司的车辆受损,公交公司也可以依法要求肇事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判定肇事者陈某荣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内判处4年有期徒刑。(邓海宁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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