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岳父母不屬於被贍養人範圍,對這個規定你怎麼看?

西憐宮


這個規定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卻不符合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我認為並不可取。

如題所述,最近進行的個稅改革,不光將個稅起徵點從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還實行納稅主體的生活、教育成本的專項扣除。比如,納稅主體如果有子女需要撫養、老人需要贍養或者需要租賃房屋的,那麼這些固定費用應當從個人收入中予以扣除後,再對剩餘收入徵收個稅。


當然,對老人的贍養費用,只有對自己的親生父母的贍養費用才予以扣除,對自己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贍養費用並不在扣除之列。這樣規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只對自己的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女婿(兒媳)對岳父母(公公婆婆)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只負有一定的協助義務和道德上的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但是,這樣規定並不符合現實情況。雖然女婿(兒媳)對岳父母(公公婆婆)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但卻對他們負有道德上的贍養義務。並且,在現實生活中,女婿(兒媳)也通常都是和配偶一起贍養岳父母(公公婆婆),其具體支出也佔他們個人收入的相當比重。因此,這些贍養真實存在卻不予扣除,就顯得有些不公平了。


綜上所述,這一規定不太符合現實需求,但確實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


冰焰


這才是法律的真相: 保護財產權。

1. 女婿,不能以贍養岳父母抵扣個稅,因為法律上沒有贍養義務;

2. 媳婦,不能以贍養公婆抵扣個稅,因為法律上沒有贍養義務;

3. 婚後,男人一心幹工作,掙錢放在第一位,工資普遍高於女人;

4. 婚後,女人必須生孩子,家事放在第一位,少賺錢甚至不賺錢;

5. 法律的角度,爹媽是各自的,對孩子家庭的付出,是不值錢的;

6. 個稅法,明明白白告訴女人,你為了家庭,犧牲工作,是傻的;

7. 這年代,男女一樣,第一定位是賺錢,沉迷愛情的都被坑了;

8. 順便說一句,男女平等是好事,女人,金錢比愛情靠譜多了!


一燈文化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居心叵測,用一個對“岳父岳母不屬於被贍養人範圍”的錯誤理解來引導話題,製造矛盾,挑撥人心,實在是混蛋。

這個抵扣政策,只是一個減稅的方案,根據法律關係,肯定首選的是三代直系血親關係,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

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不屬於直系血親,這個沒問題。

岳父岳母有兒有女,那他的兒子和女兒(小舅子和老婆)作為直系血親,自然享受了賦稅減免,即使只有一個女兒的家庭,作為女兒也同樣享受減免政策,沒毛病呀。

同理,公公婆婆的直系兒女(老公和小姑子)也同樣在享受賦稅減免政策,誰都不吃虧。

提問題的人混淆概念,一方面貪得無厭,妄想一個蘿蔔兩頭切,另一方面搞道德綁架,把一個國家減稅政策當做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藉口,實在是無恥之極。


漁火輕舟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12月公佈以後,又開始被大家挑刺了。其實我也很奇怪,為什麼這麼受人關注的問題,在10月份發佈《徵求意見稿》的時候,對於岳父母不屬於被贍養人範圍這一項,沒人提出來,或者說沒有進入稅務徵繳機關的法眼。結果現在正式稿出臺後,大家才開始抱怨。

岳父母不屬於被贍養人的範圍,這確實也不合適。因為像我們的家庭貸款住房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房租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都具有一定的選擇權。可以選擇夫妻雙方中較高一方收入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只有贍養老人這一項沒有明確。《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經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本身是弘揚我們社會的孝敬老人的美德,結果條件設置的太苛刻,導致很多贍養老人的年輕人有意見了。

畢竟我們有過30多年的獨生子女時代,全國也有數以千萬的4、2、1家庭,贍養老人的支出不能有夫妻雙方較高收入的一方扣除,非常的不合理。



希望國家在修訂暫行辦法的時候,能夠加以完善。

另外,還有我們的房租扣除,居然受到了很多房東的抵制。希望國家稅務局也能夠提出更好的辦法。


暖心人社


首先更正一點:

“岳父母(包括公公婆婆)不屬於贍養老人範圍”,不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的,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

政策規定: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具體所指見下一條解釋)。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

2.在法律概念上:父母對應子女,繼父母對應繼子女,養父母對應養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主要指後面兩種類型。

3.《個人所得稅法》公佈實施前,中國人大網於2018年6月29日發佈個人所得稅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進行了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28日。

個人看法:

1. 在討論6項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問題時,我們一般是把他作為一個法律問題,從“合法性”角度來考慮,業務要怎麼操作不違法,若怎麼操作會違法等,而不去過多考慮是否合理。

2. 當然,我們若不把他作為一個法律問題,而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來討論時,那首要考慮的是“合理性”“適當性”問題。

3. 個稅改革剛剛起步,雖然前期做了大量調研,經過幾輪徵求意見,但他和其他任何法律法規一樣,肯定不會是完美無缺的。但我相信,國家一定會持續傾聽社會意見,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力求在保證“合法性”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實現“合理性”。


老會計談育兒心得


我在單位做人事,有同事抱怨這條規定時,我解釋說,這是政府在這個項目中能想到分最切合實際的政策。為啥?

1.這是個稅附加扣除減免政策,跟贍養義務不對等,不要強行捆綁。有人跟我說,既然個稅附加不管岳父母,是不是,我們就不用盡贍養義務了。我想你不是傻子就是故意抬槓,不太想理你。

2.如果加入岳父母,個稅附加扣除牽扯的家庭太多,而且可能掰扯不清楚。你可能要跟你小舅子的妻子的弟弟籤協議確定這點個稅附加如何分配,不太現實。有人說簡單粗暴點,有幾個被贍養人,算多少就行,那樣獨生子女就要出來說話了。

政策出臺必然已經兼顧了效率公平與實際,請格局大些,再做評價。


有些想法的郭先生


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真是奇怪,如果不是居心叵測,也可以算是頭腦不清楚了。有關這個“暫行辦法”的效力和內容,其實涉及的法律常識還是挺多的,需要在吐槽、提意見之前,先來了解一下。

首先,這個“暫行辦法”只不過是國稅總局的規定,按照法律效力來看,充其量就是一個行政法規,其效力低於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法律。而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法律,比如,民法總則,婚姻法,繼承法,等都沒有將岳父母或者公婆作為子女必須贍養的對象,因此,作為效力低於這些法律的行政法規也不能越俎代庖,為了增加抵扣項,而將岳父母或公婆納入贍養人口。如果要這樣做,必須對上位法進行修改。而上位法修改則需要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立法修改程序非常複雜,需要較長時間。

其次,父母子女之間是血親關係,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的。因此,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能輕易用法律手段解除,它是天生的(收養關係等特殊情況除外)。而婆媳關係(包括女婿和岳父母的關係)是基於男女婚姻產生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和男方母親之間就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姻親關係,她們不是陌生人,而是一個家庭的成員。《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可見,兒媳和婆婆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並應當相互幫助。

但是,怎麼幫助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原因在於,法律上注重權利義務對等,婆婆並非兒媳的母親,沒有生育和養育她,因此,要求兒媳像女兒一樣贍養婆婆,從權利義務對等和情感層面都說不通。同理,因為兒媳沒有法定的必須贍養婆婆的義務,所以,婆婆也沒有義務必須為兒媳承擔撫育孫輩和幫助家務的義務。這種解釋也可以適用女婿和岳父岳母的關係上,男女平等,規則相同。

家庭生活中,很難量化相互的幫助和扶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至於具體怎麼協助,法無明確規定,全看大家道德良知而為。更何況,在個稅抵扣項裡,直接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的支出已經被考慮進去了,如果再在兒媳或女婿的一方另行抵扣,則有雙重減免的問題,對於國家和其他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目前這樣的抵扣方式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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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這個法律規定,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家庭”的法理。

中國應當正視面對計劃生育條件下的社會基礎,求是修改父母贍養義務。為什麼?

試想,按照傳統風俗,成年女子出嫁到男子家並其成員,從此就為孝敬公婆、相夫教子而忙碌一生。然而,其生身父母從此也就孤獨一生,無人贍養,悽慘之極!

因此,養兒防老的封建傳統就更加推助了“重男輕女”思想和意識的恣意。這,既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更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仙人脫俗


贍養父母、老人是一種美德,是一種榜樣,是一種孝道,和法律沒有關係,關在人心,在自己。

確實,國家出行了相關規定,但在我看來,這樣的法律和規定之所以出行。

是為某部分人,也就是那些會為贍養老人發生爭吵,為了一點點金錢利益發生糾葛的家庭而制定。

岳父母並不屬於被贍養人範圍內。

其實,我只想說,但凡有責任心,有擔心,有孝心的兒女,不管是哪一方父母,都會盡自己努力去關心照顧。

不說要給多少錢,時長回去看看,打打電話。

有多大力出多大力。

關鍵是在一份心,如果沒心,哪怕法律明文規定又如何?

試問,又有多少老人,會因為贍養的問題,去告兒女不孝順的?

又有幾個老人不是說,等自己老了過後,你們不要管我,到時候我撿垃圾也好,怎麼也好,自己顧自己,不給你們增加負擔。

所以,關鍵在心。

一句話。

做人事盡天命。

對得起自己良心就行。


遇我得福


這項法規遲早要改。大家試想一下,現在的八O後九0後大多都是獨生子女,倘使夫妻任何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我國的現行法律和社會公德都不會支持這樣的婚姻家庭離婚的,那麼失去勞動能力的一方父母依據現行法規,相對應的另一方夫或妻沒有血緣關係,不具有贍養的法定義務,那老人靠誰撫養呢?是政府嗎?當然政府不會坐視不管,但僅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我想,不論女婿對岳父、岳母,媳婦對公婆都應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這樣更能體現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希望有人能將這個實際狀況提交兩會做為議案來討論。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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