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人去世無繼承人,房產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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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無繼承人,無遺囑遺贈,房產該歸誰?

最近,深圳市羅湖法院針對一無主房產的判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法院將房產70%的產權判給國家所有,另外30%判決給為老人養老送終的侄女。

判決一出,輿論爭議頗大。有媒體發起站隊調查,結果顯示,將近九成網友認為該判決不合理。多數人認為,房產應該全部歸贍養老人的侄女。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室發現位於羅湖區都市名園的一處物業存在疑似無主房產的情況。經進一步瞭解得知,羅湖區村民蔡某某膝下無兒無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為他養老送終。依據蔡某某生前簽訂的拆遷賠償協議,其名下擁有一套回遷房,該回遷房在其去世後才建成安置房。

2018年1月2日,法律顧問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認定無主財產申請。2018年2月1日,羅湖區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刊登“關於認領羅湖區都市名園XXX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後,該房產份額仍然無人認領,遂即被認定為“無主房產”。

根據中國繼承法,“無主房產”歸屬國家所有。這個時候,老人的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該房產。

因侄女對老人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併為他辦理喪葬事宜,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之規定,判定蔡某某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歸屬國家。

“侄女給老人養老送終,為什麼不是全部給她?”

“如果老人留下的是一筆債務而不是房產,誰來繼承?”

“誰撫養了老人,房產應該歸誰。”

“房產給侄女,鼓勵人盡孝,弘揚社會正能量。”

“收歸國有,合理嗎?”

“這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早立遺囑是關鍵。”

這個案子爭議較大,“無主財產”到底歸屬?我們來看一個著名的案例,洞悉無主財產歸屬問題。

狐狸射擊案

狐狸射擊案,也叫“皮爾遜訴波斯特”案,是美國《財產法》歷史上非常關鍵的一個判例(英美判例法)。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

1805年的一天,風和日麗,波斯特先生牽著獵狗在一處公共海灘遊玩。突然,他發現不遠處有一隻狐狸,便驅趕獵狗去追。

此時,附近的皮爾遜先生也看見了這隻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況下,皮爾遜先下手為強,舉槍射死了狐狸,並據為己有。

氣憤的波斯特先生向紐約市皇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皮爾遜歸還該狐狸。

這隻狐狸究竟應該歸屬誰所有?

法院的判決是,波斯特享有這隻狐狸的所有權,理由是“誰先看到誰先佔有”。

皮爾遜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有意思的是,這麼一個“小狐狸”案,當時受理的幾位法官都是鼎鼎大名的人物,包括後來擔任美國副總統的丹尼爾·湯普金斯,以及後來升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羅克霍斯特·利文斯通。

湯普金斯認為,該案訴訟標的是一隻野生動物,屬於無主物;此類無主物只有通過佔有才能取得初始財產權。當時,美國的《財產法》還沒有先例(判例法),對此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解釋。

於是,湯普金斯查閱了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典》,上面規定追趕行為並不構成獵人對被追趕動物的初始所有權。近代德國著名法學家普芬道夫提出過佔有原則,即對野生動物的佔有是指佔有者對該物的實際佔有。

由於波斯特只是追趕狐狸並沒有控制住狐狸,而皮爾遜因射死狐狸被視為第一個佔有者。因此,享有該無主物的初始所有權。這個就好比現代籃球規則裡,在搶籃板時,只有雙手實際控制住了籃球才被認定為己方球權。

因此,一審判決被推翻,皮爾遜如願地得到了已經發臭的狐狸。

從此,美國《財產法》中確立了一個“佔有原則”,即誰先佔有無主之物,誰就是第一個佔有者。這個判例確立的“佔有原則”在英美司法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成為財產判案的基本原則。

為什麼不按照“誰先看到歸誰所有”的原則來判案呢?

主要原因是“誰先看到歸誰所有”在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在海灘上、公共場所,看到無主之物的人可能很多,這樣甄別的費用非常高,涉及糾紛規模很大。而按照“佔有原則”,取證容易,操作簡單,成本更低。

1881年,馬塞諸塞州發生了類似的案例。一天,一位名叫根的捕鯨人在海上用署著自己名字的彈槍捕殺了一頭鯨,但當時他沒有找到這頭鯨。

後來鯨被衝上海岸,一個名叫埃利斯的人發現了它,並佔為己有,很快賣給了一個叫裡奇的人。根得知後將二人告上法庭,法官判決根勝訴,要求二人賠償根的損失。

“佔有原則”明確了無主之物的產權,比“誰先看到歸誰所有”更加科學及可行。但是,這原則也容易導致叢林法則,陷入殘酷的財產爭鬥之中。

佔有原則實際上在鼓勵獵殺標的物。法官利文斯通曾經說過,支持佔有原則是因為我討厭狐狸。皮爾遜的勝訴意味著,狐狸將遭遇滅頂之災。

誰能力更勝一籌,誰就更可能佔有“獵物”。波斯特先生雖然先看到並追趕狐狸,但無奈他只有一隻狗,而手握獵槍的皮爾遜則具有後發優勢。在狐狸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出,誰掌握了槍,誰就掌控了無主財產。

1785 年和1787 年,美國先後出臺了《關於西部土地測量和出售法令》和《西北法令》。這兩部法令規定,創始十三州的新拓展的土地和新加入州的土地,都聯邦政府所有、管理和支配。聯邦政府出售公共土地所得,“用於償還債務或者履行償債業務”。

當時聯邦政府負債累累,在獨立戰爭時期欠下大筆戰爭債。19世紀開始,為了還債,聯邦政府拿起獵槍開始大肆“狩獵”。

聯邦政府先從法國以白菜價購得巨大的路易斯安那州,然後拿著獵槍定點清除印第安人。後來,美國從西班牙手上奪得弗羅裡達,強迫英國簽約將領土控制延伸至大西洋沿岸,在美墨戰爭後購買了墨西哥95萬平方英里的國土,將國界線延伸至太平洋東岸,控制了加利福尼亞金礦。聯邦政府大量出售西部土地,獲得大規模土地財政,最終於1830年還清了所有債務。

美國是世界上執行私有產權最徹底的國家之一,但今日聯邦政府依然控制著超過40%的國有土地。這些都是當年通過獵槍依據“佔有原則”獲得的。

很多國家都像當年美國一樣,在“佔有原則”下控制了大量的財產。一旦財產處於無主狀態,實力強大的“國家”接管,成為主流趨勢。

當老人去世,又沒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遺產則變為無主財產。若按照“佔有原則”,“國家”控制無主財產具有相當的優勢。如此,“侄女”能夠獲得30%財產,確實已是格外幸運。

但是,是否有其它原則,支持“侄女”、非法定繼承人獲得“無主財產”?換言之,網友支持“侄女”獲得老人的房產,是否有其它正當的可靠的法理依據?

馬糞爭奪案

狐狸射擊案的法理依據來自法學專家,法學專家奠定了財產獲得及繼承的基本原則。但是,經濟學家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呢?經濟學家的理論及原則,對“侄女”是否有利?我們再來看一個著名的案件——馬糞爭奪案。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

1869年4月6日,美國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市的馬路上散落了很多馬糞,原告僱了兩名工人沿途拾撿,並在馬路邊堆起了18堆馬糞。到了晚上8點,兩名工人回去了,準備第二天用車將這些馬糞拖走。

第二天中午,工人回到現場時發現,他們堆起來的馬糞全部被人提前搬走了。原來這天早上,一個人看到路邊18堆馬糞,就問巡邏的人馬糞有沒有主人。巡邏的人說,不知道馬糞是誰的。這人覺得這馬糞沒有標誌沒有主人,便把馬糞搬回自己家。

於是,原告一怒之下將這個人告上法庭。

這個案件,在美國叫做“哈斯勒姆訴洛克伍德案”,後來被法與經濟學家作為經典案例分析,然後經經濟學家薛兆豐講述,中國網友有所瞭解。

我們回到“案宗”,看看當時的庭審:

原告律師認為,馬糞是馬主人遺棄的財產,屬於無主的財產。原告憑佔有獲得名義所有權,還僱傭了工人,花費了金錢和勞動,使馬糞成為有用的資產,對道路清潔及社會有利。因此,馬糞應該歸屬原告所有。

被告律師認為,馬糞在馬路之上,像泥巴一樣,屬於市鎮地產。原告雖然將其堆起來,但也還在道路上,沒有維持有效的控制,且無任何告示;除非從馬路上移回家,否者原告不過是佔有,但無馬糞所有權。

馬糞與狐狸類似,都是無主財產。雖然原告將馬糞堆在路上,但沒有將其運回家,沒有對馬糞形成實質性的“佔有”(波斯特追趕狐狸但沒有將其控制)。相反,被告將馬糞運回家,妥妥地佔為己有。

但是,法官最終卻判原告勝訴,判決馬糞歸原告所有。法官沒有采納“佔有原則”,相反,他認為在這個案件中,馬糞是否屬於市鎮地產不重要,是否已經佔有也不重要。

法官的判案理由是,馬糞在農場,可以增加肥力,對農業有好處,但馬糞在道路上,則被為“妨害市鎮外觀和公共衛生的討厭之物”。原告改變了馬糞的原狀,並將其堆砌,清理了道路,創造了價值,從而獲得對馬糞的名義所有權。

顯然,在馬糞爭奪案中,法官沒有采納佔有原則,還是支持“誰創造價值”。後來,法與經濟學家們將此案作為經典分析,給出了充分的判決理由。

法與經濟學家做了一個預期設定:

有兩個村子,發生了同樣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第一個村子把馬糞判給了原告,也就是堆積馬糞的人;第二個村子把馬糞判給了被告,也就是那個看見馬糞就把馬糞拿走的人。這兩個村子,過50年、100年後,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在第一個村子裡,由於把馬糞判給了創造財富的人,那麼村民就會有這樣的預期:勞動創造財富,財富歸勞動者所有,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如此人人努力積極地去創造財富,這村子就會走向富有。

在另一個村子裡,法官把馬糞判給了被告,那麼村民就會形成另外一種預期:關鍵是不創造而是搬運,或叫順手牽羊。人們開始喪失創造財富的動力,轉而想方設法佔有別人財富。未來,這個村子就會走向貧困。

法與經濟學家將法官所支持的“創造了價值”理解為“公平背後的效率考量”,即“鼓勵人們創造財富,社會才會越來越好”。所以,此時的判決依據不是佔有原則,而是效率原則、價值原則。

法官應該鼓勵創造價值的行為,而不是順手牽羊,不是憑藉“發現”即可佔有。若按照馬糞爭奪案的判案依據,上面的侄女為老人養老送終,與馬糞案中的原告類似,付出了勞動,創造了社會價值,還有利於公序良俗,她以及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法官的支持和法律的鼓勵。

牛吃麥子案

不過,按照法院的說法,“考慮到蔡某某侄女對蔡某某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併為他辦理喪葬事宜,根據補償原則,並考慮公序良俗,將房產30%的產權判給其侄女”。

所以,現在的核心爭論是30%是否太少。在中國這個比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盡義務多的比例可能會高一些,房產價值低的比例也可能會高一些。

比例多少,完全屬於個案問題。比例問題實際上推演出一個共性問題:是否應該擴大繼承範圍,讓更多財產在私人手上繼承和流轉,而不是留存在國家層面?或者說,通過擴大繼承權或其他方式,將無主財產交給私人手上好,還是國家手上好?

法與經濟學鼻祖羅納德·哈里·科斯在他著名的《社會成本問題》中講述了一個牛吃麥子的案例:說一根欄槓,一邊養牛一邊種麥,如果不看好牛就會來吃麥子,怎麼辦?

如果麥地是無主資產,就像“無主房產”,那麼牛吃了麥子,就產生租值消散,發生所謂的“公地悲劇”。如果大量“無主房產”或資產存在,這些資產可能會淪為“公地悲劇”,被人惡意侵佔。現實中,確有各種親戚跑來爭奪“無主房產”的案例。

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人們最容易想到的辦法是,政府出面把“無主房產”歸為國有,即政府行為。

最終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的是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他在其《福利經濟學》一書中舉了一個例子:火車在行駛過車中,噴出火花可能會燒燬沿途的樹木或農作物,而其所有者並沒有因為損害而受到補償。

庇古認為,政府應該對火車進行徵稅,加大它的汙染和破壞成本,這部分稅收用於補貼受害者,從而實現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平衡。這種稅收,經濟學界稱為“庇古稅”。

但是,科斯對庇古提出了批評。他不主張政府行為,比如庇古稅或直接納入國有資產這種辦法來解決,而是採用私有產權制度。

科斯認為,如果鐵路沿途的樹木和農作物是有主的,那麼其主人則會與鐵路公司進行交易;如果是無主的,只需要明確且私有產權即可,只要產權明確,市場交易就可以達到最佳配置。

在牛吃麥子這個問題上,科斯同樣認為,如果麥地是由種地的人所有,那牛過來吃麥子,牛的利益增加夠多的話,那吃就吃了,牛主給錢(種麥子的)補償就好了,一直吃到牛的增值與麥子的成本在邊際上相等為止。

科斯的這個產權假定理論,後來被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命名為“科斯第一定律”: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無論立法者或法院對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

科斯第一定律說明產權制度的重要性,

在交易費用為零的前提下,只要私有產權界定下來,不管產權歸屬給誰,價格機制都會促使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在牛吃草的案件中,只要價格合適,牛吃麥子吃了就吃了,這個叫做“對損害不負責任的定價制度”。

產權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機制是唯一不會導致租值耗散而效用增加的合約安排。著名法官、法與經濟學家波斯納認為,沒有財產權,財產就不能被有效地利用。哈耶克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放棄財產權,就意味著失去自由。

所以,根據產權理論,擴大繼承權範圍,讓更多“無主財產”在繼承者、撫養者以及市場之間流轉。這樣可以避免公地悲劇,大大提高了資源效率。

中國現行的《繼承法》制定於1985年,當時私有財產規模很小。如今,中國私人財富已大幅度地增加。與私有財富增長趨勢相反的是,中國繼承人規模在大幅度縮減。由於計劃生育政策,很多家庭是獨生子女家庭,甚至存在一些失獨的家庭,這樣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會不斷地湧向,不少房產成為“無主資產”。按照現行法律,這些無主資產大部分都將收歸國有。

依據《繼承法》,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件中的旁系親屬侄女,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目前,也有不少網友支持旁系親屬列入法定繼承人範圍。與英美加相比,中國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偏窄。加拿大和英國支持旁系親屬列入法定繼承人,美國支持部分旁系親屬。

與歐美國家相比,中國在繼承權上最大的差距是生前遺贈、遺囑信託、遺贈撫養協議等契約性制度。類似於案件中的侄女,作為旁系親屬,她只有兩種辦法可以獲得合法繼承權:一是老人生前將房產以遺贈的方式給她;二是老人與她簽署了遺贈撫養協議,協議中規定由其她為老人養老送終,老人過世後遺產由侄女獲得。但是,老人未立遺囑,也沒有與侄女簽署遺贈撫養協議。

中國應該多鼓勵科斯的辦法,儘量少使用庇古的辦法;放開繼承人範圍,讓更多私產留在私產市場上,創造更大的價值。即使一些無主財產收歸國有,也建議設立專項基金,專職管理,專款專用,用於某些公共服務支出。

不過,效率原則只是財產權立法原則之一。過度強調效率原則容易損失司法公平,經濟基礎好的人更有條件照顧老人,在爭奪無主財產時具有優勢。

法與經濟學家波斯納提醒:這個條件卻“並非是充分條件:這種權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因為“效率就要求有這樣一種機制:通過它可以誘導這一農民將財產權轉讓給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轉讓性財產權就是這麼一種機制。”

後記

2017年,一位名叫林賽的5歲女孩問媽媽,我們能不能養一隻天鵝。

媽媽告訴她,天鵝是女王的,並指點林賽寫封信給女王,也許女王會借一隻給她過週末。

不久之後,林賽收到了女王的回信。女王陛下如此暖心的舉動,令她無比驚喜,也讓她登上了英國媒體頭條。

原來,從12世紀開始,那些泰晤士河以及支流上的野生疣鼻天鵝都屬於皇家財產,宰殺其中任何一隻都是違法的。14世紀,王室還頒佈了一項法令,規定英國領海內所有鯨魚和海豚歸王室所有。

1952年,戴姆·薩瑟蘭·楊格向法庭上訴,抗議伊麗莎白女王將多塞特郡阿伯茨伯裡的上百隻天鵝據為己有。但伊麗莎白女王希望將天鵝控制在君主制下,最終法官判決女王勝訴。

參考文獻

【1】薛兆豐經濟學講義,薛兆豐,中信出版社;

【2】法律的經濟學分析,理查德·波斯納,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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