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表見代理行為須考慮的權利外觀和主觀因素

認定表見代理行為須考慮的權利外觀和主觀因素——合同法解讀

認定表見代理行為須考慮的權利外觀和主觀因素

對於表見代理制度適用的主要精神是嚴格認定其構成要件。實踐中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關於“有理由相信”的理解。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構成表見代理行為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認為“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 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即相對人在不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併為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關於表見代理的綜合認定。《指導意見》根據多年的審判經驗提出,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出具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築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