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表见代理行为须考虑的权利外观和主观因素

认定表见代理行为须考虑的权利外观和主观因素——合同法解读

认定表见代理行为须考虑的权利外观和主观因素

对于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主要精神是严格认定其构成要件。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有理由相信”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为“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表见代理的综合认定。《指导意见》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出具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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