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案情概览

李女士等人系四川省某村村民,在村内分有基本农田。

2018年7月,李女士等人向镇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及变更信息。

镇政府于次日收到了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李女士等人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遂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指派团队律师执行。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李女士等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8月,镇政府作出《答复书》,称该信息已经在李女士等人所在村的街道旁进行了永久性公示,申请人可以自行前往查看。

而律师认为,镇政府的《答复书》中告知了基本农田的面积、位置,但未告知变更信息,即便镇政府认为这不属于其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应该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或者告知申请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除此之外,镇政府答复的时间已经明确超出法定的期限,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作出的答复不完整,且超过法定期限,判决确认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法律点评

现实中,一些部门在公开相关信息时显得有些“不配合”,此时行政相对人有哪些维权策略呢?

一、明确极易出现的违法点

实践中,行政机关极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出错:

1、超过法定期限。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能当场答复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负责人同意,可再延20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由于该修订条例是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案件仍适用15个工作日的规定。

2、答复不完整。在实践中,有些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避重就轻,或以保密为由,或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抑或以保护第三方利益为由拒绝公开关键信息。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了上述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总结而言,能公开的要立即公开;无须在本单位公开的要告知相对人获取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保密信息要分类处理,不可一概不公开;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机关要主动与第三方取得联系,为公开信息尽到最大努力;经过努力,实在不能公开的,也要向相对人说明充足的理由。

3、乱收费。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只能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能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直接取消了收费的规定,只要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没有超过合理范围,政府信息都要无偿提供。因此,如果行政机关收费才公开相关信息,可以判定是行政违法行为。

二、要了解维权途径的选择策略

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后,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相对人应当如何进行选择呢?律师建议,相对人可以先通过复议进行维权,原因有二:

1、行政复议相比于行政诉讼有以下优势。首先,以递交申请书的方式启动复议程序,较为简洁;其次,答复速度快,行政复议一般在60日内予以答复,而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期限是60天,而且还可以再延长;再次,维权成本低,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不需要缴费;最后,还有救济途径,对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继续救济。

2、行政复议手段较为温和,不至于与行政机关完全“闹僵”,此时,还有协商和谈判的余地,不至于产生过大的维权阻力。

【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律师提醒

【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相对人获取维权证据的重要途径,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意义非凡。所以,行政相对人在遇到侵权时,应尽量委托律师进行协助,以获得最好的维权效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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