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律知識:我國人民法院是怎樣設置的

【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我國人民法院是怎樣設置的》,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法律知識,作為公職考試的必考內容,每年都會有數量不等的題目出現。不管是政法專業課、招警法律基礎課,還是公務員、事業單位、社區工作者的常識課,都有法律知識的考察。題量多少可能不同,知識點也會有不同的側重,但關於專門的司法機關———法院,均會設置各種題型進行考察。以下,對法院的在現實中的基本情況和不同案件的管轄權規定,做一個系統整理,供大家複習參考。

按照憲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其他法院均無此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級人民法院,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例如在海南省同時存在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原因在於海南中部多個縣由海南省直轄,沒有上級地級行政區,所以設立了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在海口和儋州,管轄各自轄區縣基層人民法院的上訴案件和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例如上海市一中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例如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例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例如桂林市象山縣人民法院、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例如永康市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這裡需要注意,不設區的市主要指縣級市,例如溧陽市,太倉市,但部分地級市也是不設區的市。這類特殊的地級市,俗稱“直筒子市”,目前有嘉峪關市、東莞市、中山市、儋州市和三沙市五個,但這些地方的市法院屬於中級人民法院,下轄數量不等的基層人民法院,例如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兩個基層法院,即中山市第一、第二基層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例如杭州市蕭山區法院。

根據管轄權的劃分,基層法院審理轄區內的各類第一審案件,這是默認情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下第一審案件: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行政案件包括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一般不審理第一審案件,複習時可不予過多關注。

事業單位法律知識:我國人民法院是怎樣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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