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公交車方向盤?看兩個最新判決!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一、搶公交車方向盤 哈爾濱一男子被判刑6年

5月8日上午,哈爾濱松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在公交車行駛中毆打駕駛員的市民呂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1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呂某飲酒後乘坐郊6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到松北區松浦大道十公里交通崗附近時,呂某某在向駕駛員侯某詢問到站信息時,因對侯某的回答不滿意與其發生爭吵,隨後上前用拳頭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侯某進行毆打,致其右眼頓挫傷、右顴面部軟組織挫傷,造成侯某無法繼續操控正在行駛的車輛,被迫停車,車停路邊後,呂某逃離現場。

案發時,公交車行駛速度達到60公里每小時,正處於乘客乘坐的高峰時段,車內乘客較多,呂某的行為對公共交通的安全已經造成高度的危險。

公交車司機的安全駕駛、專注駕駛,關乎一車乘客的安危,關係到道路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2019年1月15日呂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呂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經審理,松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呂某當庭認罪,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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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女乘客,被取消落戶上海

去年12月4日,浦東發生一起搶奪公交車方向盤事件。乘客梁某某因未及時下車導致坐過站,與公交車司機爭吵要求下車未果後,強行拽拉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同向行駛的電力公司工程車。梁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於去年12月13日被浦東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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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該乘客因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她的落戶被取消了!

落戶涉刑案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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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省市人員申請上海戶口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通過勞動部門,如人才引進、居轉戶、留學人才落戶等,另一種是通過公安部門,如結婚、隨遷等。但無論哪種途徑,只要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就一票否決。

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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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4日的警方通報

2018年12月4日9時許,一輛783路公交車沿張楊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張楊路居家橋路站臺,司機打開後門,待乘客下車後就把門關了。之後,司機聽見車廂後部有一女子喊叫,司機便再次打開後門。據車內監控顯示,女子右手持傘站於門前,但未下車,並面向公交車司機方向說話,4秒後,車門關閉。第二次關門後,女子再次示意要下車,車門於3秒後又一次打開,但女子仍未下車,並再次面向公交車司機說話。持續10餘秒後,車門關閉車輛啟動。

車輛啟動後,女乘客從車廂中部快速走至司機身旁,與司機發生言語爭執,同時右手握住方向盤,與司機爭奪方向盤。在此過程中,公交車明顯向左偏移並撞到左側車道的一輛電力公司工程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公交車內無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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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在事發現場可以看到,783公交車車頭左側有碰擦痕跡,電力搶險車輛右側車門嚴重凹陷,事故發生後,民警接報趕赴現場,將肇事女乘客控制住。

到案後,這名女子梁某某供述稱,因當時與司機爭吵,所以司機兩次開門她都沒有下車。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拉拽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批准逮捕。

檢察官介紹案情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金檢察官介紹:被告人梁某坐公交車的時候,因為自身原因錯過了下車的時機,這個時候公交車的車門已經關閉了,她要求司機再次打開車門,這時候司機給她打開了車門。但是第一次打開的時候,梁某覺得公交車司機言語不當,所以她沒下車,雙方發生爭執,在這個過程當中,司機第二次打開了車門,這一段打開車門的時間大概有十幾秒鐘,如果梁某要下車的話是完全可以下車的,但是她一直覺得司機言語中對她有不當的行為,所以她還是沒有下車,然後雙方發生了爭執。

“其實梁某有兩次機會可以下車離開,避免衝突擴大,但是衝動之下,她竟到駕駛室拉拽方向盤,造成公交車失控。”

檢察官介紹:“這時候梁某心裡覺得非常地氣憤,她就跑到駕駛室旁邊,一把抓過了方向盤,拉拽了方向盤。這時候造成車輛失控,撞向了左側的電力工程車,兩輛車發生物損。”

“提審犯罪嫌疑人梁某的時候,她供述說:如果沒有什麼意外情況,她再過幾個月就可以在上海落戶。但是因為現在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她這個落戶肯定已經取消了。”

“梁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的後果,但是她還是置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於不顧,實施了拉拽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她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了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今年一月發佈了指導意見,對於此類危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性質認定,並且要求對此類行為從嚴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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