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公共交通管理條例擬規定:拒不安檢不準進站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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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0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檢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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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明確,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電)車(含有軌電車,下同)、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和有關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意見稿》還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發展方向。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在規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方面,《意見稿》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使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與城市詳細規劃相互銜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依法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其收益應當用於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同時明確,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意見稿》要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機制。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確定從事線路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並簽訂線路運營服務協議。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城市人民政府對執行票價低於運營成本以及執行政府乘車優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務增加支出等情況給予補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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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要求強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保障。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市政工程建設、大型群眾性活動、節假日等情況,影響城市公共交通線路正常運營的,負有責任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

需要臨時變更、暫停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因突發情況臨時變更、暫停線路運營無法提前報告的,應當在事後及時補報。

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按照規定票價支付車費,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飲酒、吸菸、亂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不文明行為。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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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

2.非法佔用城市公共交通場站或者出入口;

3.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控制中心、車輛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區域;

4.干擾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

5.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識的安全裝置;

6.破壞、盜竊城市公共交通設施設備;

7.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意見稿》還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特點作出專門規定。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單位、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安全檢查人員發現違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違法犯罪人員的,應當妥善處置,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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