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转账给女方并备注“借款”,分手时能要求返还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有意思的案例,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男方和女方正在热恋中,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去4s店购买了一台小汽车,准备送给女方。不过女方没有接受,提议把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款。男方觉得只要女方喜欢,怎么花这笔钱都行,于是把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了女方,并且在备注里注明是“借款”。

之后,两人分手,男方找女方索要45万元,女方认为这是男方赠与的,拒绝归还。男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归还45万元。

法院是这样查明事实并判决的:

一、事实部分:

男方的证据是转账记录,附言中备注是“借款”,除此之外男方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

女方认为,转账备注是“借款”只是男方单方面的意思,女方并不知情,也不同意。

女方陈述,当时两人是恋爱关系,男方当时是赠与的意思。男方虽然否认是赠与,但是承担当时两人确实是恋爱关系。

二、法律部分:

法院主要适用了两条法律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结论部分

法院认为,双方都认可当时是恋爱关系,发生赠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男方仅凭转账附言认为是借贷关系,女方抗辩是赠与关系,女方的抗辩使得男方的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最终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恋爱时转账给女方并备注“借款”,分手时能要求返还吗?

李律说法: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是却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认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即“高度盖然性原则”。

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只要举证能够让法院确信该事实是有高度可能性的,就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如果另一方提出的抗辩使得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

相比而言,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要严格得多,即严格证明责任,要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新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要严格很多,只要控方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就不能采信该证据。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可能导致剥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剥夺生命权,因此必然要采用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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