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的股东 该怎么处理?

发现一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的股东 该怎么处理?

招标采购重难点问题解析,主讲郭宪

发现一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的股东 该怎么处理?

【问题10】:

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发现一家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家投标公司的股东(占股50%,按公司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属于控股),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控股关系”?是不是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这两家公司能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讲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所规定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

因此,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两个潜在投标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则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这两家公司可以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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