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酒駕,我們從未停歇

严查酒驾,我们从未停歇

严查酒驾,我们从未停歇

生命對每一個人都彌足珍貴,“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是對自己、對家人的負責,更是對社會的負責。每一個交通參與者應當時刻警醒自己,不酒後駕駛。可是,嚴管重罰之下,酒駕、醉駕卻屢禁不止。個別機動車駕駛人或心存僥倖,或目無法紀,或酒後壯膽,最終以身試法,損人害己。

5月9日晚22時40分,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民警輔警在大靖鎮拱壩橋頭處查處酒駕時,在對一輛號牌為甘H77XXX本田牌銀灰色小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張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我大隊民警遂將張某傳喚至高速公路大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4.6mg/100ml,張某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严查酒驾,我们从未停歇

隨後,另一名駕駛人趙某駕一輛號牌為甘HC7XXX豐田牌小轎車也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檢測結果為23.7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严查酒驾,我们从未停歇

駕駛人張某、趙某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該駕駛人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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