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传销后发展下线40余名 获刑二年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黎某为谋“财”,以“做工程等生意、纯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下线,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样的“生财”行为就已经严重偏离了法律所允许的轨道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黎某经李某介绍在广西省南宁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之后以做工程等生意、纯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下线,诱骗他人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五级三晋制”升级。被告人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除发展下线外,还从事申购、培训新传销人员、资金代收代付等工作。截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黎某发展了黎某某、张某、刘某等40余名下线,期间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黎某本人及下线购买份额涉案金额2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黎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为谋求非法利益,以“做工程等生意、纯资本运作”为名,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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