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首次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5月10日上午,冠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簿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这也是该院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冠县首次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在冠县柳林镇、临清市尚店镇一带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冠县首次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或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玉、李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冠县首次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


这一案件的公开宣判既是对黑恶犯罪有力的震撼,也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形式,同时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记者 | 孙静 温洋 李鑫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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