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係的正廳 和妻子同庭受審

據新湖南客戶端消息,5月13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周國利(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李美華(周國利之妻)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周國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被告人李美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周國利、李美華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係的正廳 和妻子同庭受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國利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中共邵東縣縣委書記、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和單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建設、幹部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子被告人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44萬餘元。其中夥同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9萬餘元,周國利單獨收受賄賂人民幣135萬餘元。另查明,周國利在擔任邵東縣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法決定將湖南省邵東生態產業園30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出讓金和契稅共計45792萬餘元返還給邦盛公司,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此外,周國利家庭有2113萬餘元人民幣、10萬元港幣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國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其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美華與周國利共同收取他人給予的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周國利在邵東縣招商引資過程中,利用職權,致使國家45792萬餘元國有土地出讓收益流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周國利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周國利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周國利、李美華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繳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公開簡歷,周國利生於1962年6月,長期在其家鄉城步苗族自治縣工作,歷任城步苗族自治縣政府辦副主任、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

2004年,周國利調任邵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正處級),2006年,周國利躋身邵陽市委常委,先後任邵東縣委書記、邵陽市副市長。

2017年,周國利出任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18年3月,周國利被查,同年8月被“雙開”,通報顯示,經查,周國利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邵陽市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串供、轉移隱匿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謀取人事方面的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長期與多名女下屬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巨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對其家庭所擁有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周國利簡歷

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係的正廳 和妻子同庭受審

周國利,男,苗族,1962年5月出生,湖南省城步縣人,大學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6年11月至2004年1月先後任城步苗族自治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

2004年2月 任邵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6年9月 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

2011年9月 任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邵東縣委書記

2012年4月 任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7年1月 任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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