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32年前,因代購橘子罐頭被指涉嫌詐騙的耿萬喜,在1986年獲刑5年,並於1990年被假釋解除羈押。因不服判決,耿萬喜出獄後一直申訴,並於2018年被改判無罪。今日(14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耿萬喜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因日前其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被鹽城中院駁回,今日他向江蘇高院遞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要求鹽城中院賠償自己164.4萬餘元。
69歲的耿萬喜今日(14日)上午,向江蘇高院申請國家賠償164.4萬餘元。 受訪者供圖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1985年,濱海縣法院以耿萬喜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其無罪。耿萬喜開始申請國家賠償,對此鹽城中院表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國家賠償法開始實施時間為1995年1月1日,根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將其請求駁回。
今日(14日)上午,耿萬喜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向江蘇高院遞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耿萬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5日作出了無罪判決,所以其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時效應自2018年6月5日開始計算。因此,請求撤銷鹽城中院(2018)蘇09法賠1號刑事賠償決定;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鹽城中院賠償耿萬喜人民幣1644030.5元。
申請書顯示,“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萬喜無罪,鹽城中院行使職權的行為才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行為,這種違法侵權行為一直持續到此日才終止,也就是說鹽城中院的違法侵權行為一直持續至2018年6月5日。因此,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問題,耿萬喜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耿萬喜稱,目前正等待江蘇高院受理。
閱讀更多 新京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