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有哪些呢?

民事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有哪些呢?

民事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有哪些呢?

民事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有: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6個月,超過6個月的,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四、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44條的規定,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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