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什麼樣的房屋會被強制拆除?拆遷戶該如何應對?

強制拆遷又叫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這種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受到《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制。

實踐中,強制拆除行為可分為房屋徵收中的強制拆除行為及城市管理中的違建拆除行為,兩種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對應的客體及依據的法律各有不同,需要仔細甄別。

拆遷時什麼樣的房屋會被強制拆除?拆遷戶該如何應對?

一、房屋徵收中的強制拆除行為

房屋徵收中的強制拆除行為,一般是指政府為公共利益之徵收過程中違背權益人意願對房屋或土地實施強制性拆除的行為。

此類強制拆除行為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主要為:

《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等,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徵收人房屋的管轄法院、申請主體、申請條件、實施主體、不準予執行的情形等各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如:《執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等其他材料。第六條也具體規定了七種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

一句話總結:只有在公共利益之徵收過程中,當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申請程序及執行程序都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訴訟法》、《執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拆遷時什麼樣的房屋會被強制拆除?拆遷戶該如何應對?

二、城市管理中的違建拆除行為

城市管理中的違建拆除行為是指基於城市管理活動而違背權益人意願將房屋拆除的行為。此類拆除行為主要依據《行政強制法》。

《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的設定、實施、法定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機關在對違章建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一句話總結: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除,行政機關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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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強制拆除行為的應對

判斷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唯一標準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行政機關面對如此繁多複雜的法律法規往往都會選擇效率優先,導致實踐中大多數強制拆除行為都是違法的,所以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強制拆除並不可怕,找準違法點,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此,我送給大家一段總結,面對強制拆除,請記住六個“一定”:

1、法定起訴期限一定要謹記

2、收到補償決定一定要重視

3、強制拆除決定一定要起訴

4、遭遇強制拆除一定不要慌張

5、報警、拍照、錄像取證一定要學會

6、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任何情況下,一定不要隨意簽字,諮詢律師後讓我們來幫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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