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嗎?什麼情況下可以分配給農民?

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嗎?什麼情況下可以分配給農民?

問:我們村的土地大部分已被徵為國有,但是多年來政府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村委會卻一直不給農戶分配,村主任說這部分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能分配。村主任的說法對嗎?如允許分配,應該怎麼分?

答: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支付的補償主要有五大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其中“土地補償費”所佔比例較高,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該補償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非不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法律對此並無禁止性的規定。事實上,在許多地方,土地補償費一直是允許分配的。不過,因無明確的分配辦法,該項補償被一些“村官”侵吞、挪用的並不少見,分配不公、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名損害少數人利益的情況也經常發生。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此後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許多省級人民政府紛紛出臺相應的規定和辦法,其基本的分配原則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即被徵土地的承包農戶,應分得土地補償款的大頭。例如,《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政府令182號)第12條規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第13條規定:“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

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一些省級人民政府也出臺過類似規定,①基本原則就是,土地被徵收時已被農戶承包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分配給該承包農戶,未被承包的土地被徵收,則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內平均分配,可分配比例也是不低於80%,其餘部分才留歸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說,土地補償費雖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可

以在農戶中進行分配。即便在目前尚未出臺具體分配辦法的省份,按照國務院的規

定精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要按照法定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其也是可以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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