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計算成為視同繳費年限嗎?

鄧贏


關於臨時工,是特定歷史時期的一種稱呼,現在已經幾乎不存在了。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用工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招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6個月。

過去我們國家的採取的是計劃用工。對工人的數量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一般分為正式工人(固定工人)和臨時工(計劃內臨時工)。當然,如果是企業有特殊需要也會招聘一定的計劃外臨時工。最初企業招工都是要求城鎮戶口,後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開始出現了農民合同工。

臨時工的工作時間,是可以認定為本企業的連續工齡的。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

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職員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不過,上述是計劃經濟時代用工模式下的工齡計算。1986年,我國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要求“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他們需要和用人單位一起繳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是本人標準工資的3%。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最早的養老保險繳費了,當時還叫做“退休養老基金”。


關於視同繳費,實際上是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關於職工的連續工齡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做出了明確規定: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也就是說國家實施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可以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之後的連續工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繳納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或者繳費年限。實際上,如果錯過了繳費機會,可以通過有關的職工檔案以及用人單位做賬的會計憑證,向社保部門申請補繳社會保險。如果進行了補繳,那就是可以被認定為繳費年限了。這是解決社保繳費的唯一辦法。

對於所有的大前提就是“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批,企業企業或者個人擅自招用的臨時工,也就是所謂的計劃外臨時工,由於本身就無法形成檔案材料,即使形成檔案材料也沒有經過審批,材料是無效的。相應的視同繳費就不能夠享受了。

所以,情況比較複雜,還是要根據自己的檔案結合當地的政策,由社保部門認真確定的好。


暖心人社


臨時工的工作年限,不一定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已經明確,臨時工的工齡能否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區分為兩個時間段。

在養老保險統籌之前,臨時工在企業轉正的時候,最後一次在本企業的臨時工工齡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在養老保險統籌以後,要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同時,這裡的臨時工和我們廣義上所說的臨時工也有所不同。因為其實以前臨時工也分為計劃內臨時工與計劃外臨時工,計劃內招工是指用人單位經勞動部門或有招工審批權力的機關按勞動用工計劃批准招用的臨時性用工的人員,只有這類人員的臨時工工齡可以獲得認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而計劃外的臨時工是無法獲得認定的。


而現在雖然“臨時工”制度已經變革,現在職工與用人單位都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臨時工”與正式員工在工齡的認定上的差別依然存在。

福建省到2016年才發佈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從非公有制單位和臨時工中招收錄(聘)用的工作人員工齡計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臨時工的工齡進行了認定。

其中明確了2005年以後在非公有制單位就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當臨時工的人員,能夠提供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的工作年限,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但是在工資待遇的確定上,如果沒有在人才中介機構辦理人事代理,則2005年到2014年之間的工齡是無法計算為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而很多人其實大學畢業後都沒有辦理人事代理,工作幾年後才考入體制內,因此那段工作時間只能認定工齡,享受年休假等福利,但是工資待遇和應屆畢業生一樣。

身份的差異從以前到現在都一直存在,而因為身份的不同將將勞動者的貢獻區別對待的事情也還在發生,所以忠告所有的求職人員,儘量不要選擇一份“臨時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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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要具備了在"縣級以上勞動局"備案審批後才有"工資發放財務支出依據″的"臨時合同工″可具備認可為:視同年限工齡。

如:50,60,70年代時的"家屬工″"合同工″。

80年代後"企業自主權"後,"知青廠″"勞服公司"在"勞動局″備案的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有上級主管人事權的單位,都認可。80年代前的"企業和單位"用工用人工資財務支出,這是有"指標和額度"的!這個就限制了你的"職工數"!

工廠用工不在"指標″內,你勞動報酬無法支出,超過額度?你會被查處的。

故"無合法手續的用工"不存在!

如:我七十年代時接觸的單位"搬運″壯工業務。系我單位與"三十鋪公社馬崗大隊″簽了一個"廠內″搬運用工協議。

單位釆購的物資可將"提貨單"交給"馬崗搬運隊",第二天他派一個人拉個板車到市區某公司倉庫把"貨″拉回單位倉庫交保管員,你釆購員辦入庫和簽字"運輸里程"重量件數,"馬崗搬運隊″按"安徽省搬運定額標準″書裡的"定額標準″與單位結帳!

"廠內卸貨″均也按這個"定額標準″書結算。這種"定額"書每年都出"書"!需到有關編輯部門購買!

這種"勞務"關係沒聽說:馬崗搬運隊農民可享受退休待遇。

他們當時屬"亦工亦農"的性質,還是農民身份。


用戶黃山路老芋頭


在國家《勞動法》實施之前的單位"臨時工"相對於企業的"正式工",但必須證件證明。那麼,臨時工的工作年限,應該成為視同交費年限,不應該受身份及編制限制。在國家巜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應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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