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對公轉賬後,對方不願意開發票怎麼辦?

jucicy


之前也有網友反映,一項工程合同,對方前面只開了一小部分發票,後期的發票沒有開,經過多次催要,仍然只開了一部分。這樣的問題,在實際當中,可能不少。其實,什麼時候開票,應該事先就是有約定的,並且,如果對方企業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也是應該開票的。

1. 避免對方不願意開票的事前準備工作:

為了避免後期出現類似的問題,企業需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工作,而不僅僅是出現類似情況之後,進行催要。

(1) 找靠譜的供應商。

儘量不要找那些做一次性買賣的企業。有些企業屬於“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經常更換名稱,對於這樣的企業最好不要有合作,否則後期發生問題要追責也是比較麻煩的。對於這樣的企業後期催要發票也相對困難。

(2) 事前合同的簽訂。

合同是企業責任和義務的保障。對於開什麼票、什麼時候開、以及開票後的後續問題,都應該有所規範。

開什麼票的問題:

需要對方開什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提前要講清楚;什麼稅率一定要約定,後續一旦出現稅率變化,這是企業利益的保證。

什麼時候開:一般在合同中應該有明確地說明。合同訂立的開票時間,一般都是符合商業慣例的,並且一般也是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契合的(實務中有不少先開的情況)。

2. 事中的控制過程。

對於對方企業沒有及時開票的行為,一定要提前識別。等到過了很長時間才反應過來,後期追溯也有難度。

(1) 及時發現沒有開票的情況:

不少企業的陳年賬務中,都存在未收到發票的預付款,並且對方公司可能也不再存續了。所以,需要企業的財務及時判斷有無長期掛賬的款項,並且及時聯繫對方追要發票。不僅僅是應收款有賬齡,掛賬的其他往來款項都需要有賬齡監控。

(2) 拒不配合的情況:

一般存在持續業務往來的企業,不會不配合開票。只有一次性的買賣,比較容易出現不肯開票的情形。不開票,對方是否有涉及偷漏稅的行為,很難確認。但如果因此驚動了稅務局,恐怕是對方最不想出現的情形,因此,可以告訴對方,再不開票,可能要將稅務牽涉進來。對方應該也會及時開具發票的。

總之,企業一定要做好事前的準備和事中的控制。將不開票的行為遏制在前端,而不要存在長期掛賬的事項,難以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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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對公轉賬以後,對方不開發票怎麼辦?

首先來看下發票是什麼?發票是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方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文本中載明瞭購買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的時間,名稱,數量,單價,以及銷售方和購買方的身份識別信息等。可以說,發票是重要的商事憑證,也是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單據。不僅如此,發票同時也是稅務機關進行控制稅源,徵稅的重要單據。

發票和收據是不同的,發票,特別是增值稅發票,同時還是完稅憑證,現在好多企業不申報的收入,大都是不開發票的,而一旦開了發票,就必須進行納稅申報。收據呢?只是收款證明,證明款項收到,至於收的是什麼款,可能是貨款,也可能是往來款,還有可能是借款,總之,收據跟是否存在銷售沒有必然的關係。

那麼如何避免款付了,但是發票不開的情況呢?

個人認為,首先要在進行交易前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付款方式,如何開具發票等。因為在經營過程中,有付款了不開票的,還有開了票不付款的,如果有這種情況,合同就能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那麼題主所說的,對公賬戶付了款了,不開發票怎麼辦?

  • 第一,先跟對方溝通,先君子後小人,要求對方開具發票,這是義務。

  • 第二,如果對方不開發票,可以準備好資料,比如收款收據,合同,以及對公轉賬的明細或者其他的資料向稅務局舉報。

  • 稅務局收到舉報會來核查此項銷售在業務發生時,是否申報無票收入,如果銷售發生了,但是沒有申報收入,那就是偷稅漏稅了。相比這一點點發票,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時常來查個賬啥的,銷售方肯定會更關注後者吧。

假如題主用現金支付的,那估計就有點懸了,銀行轉賬有銀行系統提供的轉賬水單,現金支付對方不承認收據,還真是有點難辦。

事後追責遠不如事前的防患於未然,所以,首先找個信譽好的合作伙伴,其次做事先君子後小人,簽訂合同約束雙方,事後追責浪費精力物力,實在是無奈之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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