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包工頭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如何區分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

何潔龍


我想你問的是包工頭代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經營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的問題吧?



我們都知道,個人去稅務局代開發票,除了不動產買賣、出租的增值稅按5%徵收率徵收外,其他發票代開都是3%,所以代開發票的增值稅不用區分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

發票項目的選擇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稅目的區分,進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差異,這才是我們要區分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關鍵要點。

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其實不難,因為國家有個專門的文件做了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這包工頭就是可以按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包工頭只要在發票代開時,把發票項目欄填寫為“建築施工”“工程款”就可以按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了。

當然在實際業務中,也可以按勞務報酬所得交個人所得稅,你只需要在代開發票的項目欄填寫“勞務費”就可以開具勞務發票了。

那麼,到底按經營所得開票好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開票好呢?

老周認為,在不影響報賬的前提下,還是按經營所得開票好一些,原因如下: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可能更低

通常來看,這個經營所得比勞務報酬所得的個稅稅負可能會低一些,當然,這個肯定也不是絕對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經營所得是可以扣除成本費用的,比如你作為包工頭幹工程時,如果是包工包料,肯定還得自己買水泥沙子鋼筋什麼的,工程隊裡的民工工資等都可以作為成本就行扣除的。

而勞務報酬所得是不能扣除成本的。

老規矩,舉個例子。

包工頭老周2019年在一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包了一個地下打樁的工程,年底取得工程款100萬元,發生民工工資及其他開支70萬元,假設老周當年只有這一項收入,無其他所得,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每月4000元,那麼按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經營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00-700000-60000)×10%-1500=22500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00-60000-48000)×35%-85920=226280元。

看到沒,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交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幾乎是經營所得的10倍!而且勞務報酬所得采用的是預扣預繳徵收,預扣稅率更是高達40%。

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太高,佔用太多資金

先看下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率你就知道厲害了

按老周那個例子開100萬的勞務費,預繳個人所得稅1000000×(1-20%)×40%-7000=313000,當然,在第二年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實際上只要交個人所得稅226280元,多預繳的86720元(313000-226280)可以申請退稅的。

當然,實際業務中遇到的問題肯定會更多,比如有的甲方不允許包工頭開經營所得的發票,必須開勞務費才肯給你結賬,你也沒辦法。只是我們在掌握了這些基本知識後,能夠更好的選擇開票項目,從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利益。


huaihua老周


在個人所得稅的所有徵稅項目中,經營所得和其他幾項所得,在所得性質上,經常存在交叉,造成難以確定的問題,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形界定,這不僅影響納稅人計稅方式的不同,也影響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

對於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界定,不要糾結所得人究竟從事的什麼項目,首先的關鍵的是對納稅人主體身份的識別,以及所得與主體身份的關係而界定。

個人所得稅,顧名思義,是對個人徵收,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有兩類,一類是經營個人,一類是獨立個人。

經營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個人,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

因此,如果是經營個人提供的應稅項目,不論勞務報酬、還是財產租賃,還是其他項目,只要是以經營個人為主體提供,且由經營主體個人出具結算收款憑據的,在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取得的所得,都應該界定為經營所得,不需要再從所得本身的業務性質界定。

建築工地包工頭,如果包工頭對承包項目的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承包項目賺的錢歸包工頭所有,包工頭取得的應稅收入就屬於經營所得,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其應稅所得應該按照經營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包工頭只是負責運營這個項目,其承包項目賺的錢 歸發包方所有,包工頭對經營成果沒有所有權,發包方只是給包工頭一定數額的報酬,那麼包工頭所取得的應稅所得應該視具體情形,界定為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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