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不还钱,什么规定能制裁他,迟延履行罚金,律师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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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目的是为了敦促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惩罚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为对迟延履行利息予以统一规制,解决实践中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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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一般是债务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适用;而迟延履行金是债务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时适用。

迟延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因迟延履行利息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明确规定,而迟延履行金因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足,容易产生争议,故在实践中适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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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一)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会怎么表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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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011.88元(按照年利率4.35%,暂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并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照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此案例,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已经确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即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因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一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4.35%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根据此条,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需明确三个要素:基数、日利率、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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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数=债务人尚未履行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在上文的案例中,被告应履行的金钱债务是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在履行期间内支付,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基数应当是借款本金50000元。当然,因上述判决内容简单明确,确定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基数并不难。

但在实践中,个案情形千差万别,致使判决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为了方便理解,我们摘录了两个较为特殊的案例。

例一:S公司与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作出《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应当在2015年3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6000元,在2015年6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元,在2015年9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

上述调解书确定被告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呢?其实也很简单,因法院也已经确定了被告的履行期间,对于任意一笔超过了履行期间的债务均以该笔债务本金为计算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该笔债务之日止。如果债务均未能按期履行,那就应当以每期的债务本金为计算基数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之日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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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XX公司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N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S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公司支付货款323.24万元;二、S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未按照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案例中,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本金及违约金,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基数仅是应当支付的货款?或是本金及违约金之和?

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违约金是否应当作为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基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将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是进行明确的区分,对这两部分的权益已经进行了分别保护。而且,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已经具有惩罚性,如果继续将违约金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计算结果显然过高,过于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也违背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因此,违约金不应当作为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2.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应当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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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迟延履行期间

确定迟延履行期间无非需要确定从何时起算、计算到何时,因此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就需要确定裁判文书的生效之日、履行期间。

3.1法院指定了履行期间的,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3.1.1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为明确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间,人民法院通常以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为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因此必须要确定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

3.1.1.1一审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1.1.2二审判决(改判):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但对具体的生效时间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采用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生效这一观点。

3.1.1.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此类二审判决,因实际发生效力的判决是二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的具体内容以一审判决为准。因此,此类二审判决仍以送达当事人之日为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为通常做法,但被执行人的具体履行内容以一审判决为准。

3.1.1.4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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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履行期间

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履行的难易程度等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间。例如上文中提到的案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011.88元……”,这十日就是被告的履行期间。

3.1.3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因此,虽然迟延履行利息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才算1日。

3.2如果法院未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间,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理解了基数、履行期间及利率,在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方面就能轻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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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观点

因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涉及给付金钱的的执行案件比例较高,对于超过履行期间而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是个占比较重的问题,故本文对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做了初步的解答,希望能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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