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关于福建龙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决定

福建龙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罗区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龙新财监〔2019〕2号),我局财政检查组于2019年8月20日对201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现场检查,按检查组提供的《财政检查报告》,依照现行财经法规,现作如下检查决定:

一、“预收账款”未及时清理

“预收账款”149.83万元,属长期挂账,挂账时间超过5年,其中:嘉丰米业土地款130万元、龙岩市正航机械有限公司土地款13.03万元、龙岩电信6.80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规范要求,对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在建工程未及时办理结算

在建工程账面余额23,398.23万元,主要是龙门赤水二手车市场项目、龙门建材综合体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赤水二手车市场部分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工程结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的规定。

三、规范公司会计核算

以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调整,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

以上处理决定请遵照执行。如有异议,请于文到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财政局或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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