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環保處罰關停,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企業被環保處罰關停,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當今因為環保關停的企業越來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採取了刀切的模式,只要證照不全,就一律關停,沒有任何補償,這樣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從程序上來講,即便存在不合法,環保關停也不能採取刀切,有的地區是老百姓的養殖業、小食品加工場等,這些小企業自生產至今已經有其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一方面,經營者進行經營產生的收益,解決了當地農民的部分就業問題。另一方面,也為附近村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處理當中需要區別對待。

其次,應當進行合理補償。中小企業當中已經有相當一部分辦理了相應的許可證照,依據法律規定這些證照能夠證明該企業在設立當時是符合相關的規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可能不符合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或者規劃佈局要進行取締的,政府應當依據行政法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對其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總結幾點:1.環保關停企業不能一刀切,要考慮企業歷史遺留因素等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2.具體實施關停行為要合法,遵守法律和相關法規規定。3.對限拆決定可以申請撤銷。因企業用地本身就符合建設條件並不屬於違法建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

律師建議

1.對限拆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訴訟撤銷此決定。2.審查關停文件的合法性,申請信息公開,看是否有具體關停實施補償方案。

3.若遭遇拆遷的,先報警,進行現場取證,蒐集更多證據。

四、重點法條

1.《行政許可法》第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行政訴訟法》第62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綜上所述,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條文為有證照的企業要求合理補償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作為公民,我們對國家出臺環境保護方案堅決支持,但是在具體的政府相關部門的實施中也要依法、依規進行,對有相關許可證件的企業能進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或規劃調整必須要拆除的要依法進行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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