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應否計入案涉工程價款

案情簡介

古城公司稱,一、二審判決將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勞保統籌費)計入工程造價,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張波、曹濤雖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其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相應資質,不可能產生企業管理費用,也不可能產生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規費,故間接費不應計入已完工程造價。其次,工程造價中的利潤應屬承包人完成工程依法可獲得的盈利,指當事人的合法收益,如合同無效,該部分的合法權益也不能計取,應予以收繳。再次,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撥付主體必須是持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的建築企業。

「最高院判例」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應否計入案涉工程價款

本案中,古城公司雖將案涉工程承包給王希德,但古城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工程資金收取、支付,以及施工中工程報驗、工程資料製作、收集和移交等派專人負責並執行,且實際支付了企業職工勞動保險等費用,應屬勞動保險基金的合法領取和享有主體,而張波、曹濤顯然不具備享有勞動保險基金撥付的主體資格。二審判決將應撥付給古城公司的勞動保險基金列入張波、曹濤的已完工程造價,並要求古城公司領取後向該二人支付實屬錯誤。

「最高院判例」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應否計入案涉工程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應否計入案涉工程價款的問題。眾安公司與古城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古城公司與王希德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協議》、王希德與張波、曹濤簽訂的《工程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各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因案涉工程已交付眾安公司使用且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未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張波、曹濤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間接費、利潤作為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一部分,計入工程價款並無不當。勞動保險基金系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部門代繳,在工程結算時將該部分費用在工程價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勞動保險基金亦屬於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二審判決將其計入工程價款並判決由古城公司向勞動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申請撥付後支付給張波、曹濤並無不妥。古城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後將工程整體轉包,並未實際實施工程,其認為案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應當由其享有的主張不能成立。

「最高院判例」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應否計入案涉工程價款

法律評析

2013年3月2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頒佈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中明確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其中,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1)社會保險費:①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③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④生育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⑤工傷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其他應列而未列人的規費,按實際發生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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