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符合不徵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有”,你有嗎?

一是要有文件

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財政補貼符合不徵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有”,你有嗎?


參 考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擴大了不徵稅收入的範圍,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提醒一下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