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還打人,打人者何以如此猖狂?

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自覺排隊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與責任。可生活中偏偏有些人不守規矩,隨意破壞秩序,胡亂插隊。被勸阻後,還暴力傷害勸阻人。插隊還打人,打人者何以如此猖狂?

插隊還打人,打人者何以如此猖狂?

近日,有新聞報道,成都一高三學生在快餐店內排隊準備點餐時,突然被一名帶孩子的女子插了隊,出口提醒後,卻遭到了同行男子的拳打腳踢。被打後,該學生並未還手,在其母親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併到醫院接受檢查。經檢查,該學生腰部左側橫突骨折。目前涉嫌毆打他人的嫌疑人曹某已被成都青羊區公安分局警方擋獲。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公安機關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買東西排隊是每位公民都應自覺遵守的公共秩序,施暴者破壞秩序後又暴力傷害勸阻人,以身試法,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插隊還打人,打人者何以如此猖狂?

本案中,打人者公然插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因高三學生勸阻其插隊而大打出手,用暴力傷害他人,該學生並未還手並受到其傷害,打人者打人明顯屬於故意傷害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符合犯罪主體 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一個簡單的插隊事件卻演變為刑事案件。我們不禁要問,人究竟能無理到什麼境地?自己強行插隊,被勸阻後還動手打人,這樣的家長給自家孩子作出了什麼樣的表率?以後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高三學生被打,正義感還能怎樣維護?如果人人都向打人者學習,胡亂插隊,社會公共秩序如何維護,我們的權益誰來保護?我們還靠什麼去建設我們的祖國,還靠什麼去建設我們的法治社會?

插隊還打人,打人者何以如此猖狂?

法治社會以暴制暴當然不可取,不過,法律要彰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剛性,就更要在這些典型事件上真正有所作為。我們對法律的信仰、對正義的堅守,不是通過抽象法條的宣教達成的,而是在具體個案公平上感受到的。

當在遇到這種公然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時,有更多的人能夠勇敢的站出來;當被勸阻者惱羞成怒,使用暴力時,有更多的人能夠勇敢的站出來,維護勸阻者的權益,保護勸阻者不會受到傷害。當這樣的事情發生後,公安部門能夠嚴格依法處置,嚴懲破壞公共秩序,違法法律規定的施暴者。只有這樣才能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否則,誰能保證類似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誰會保證自己努力遵守的社會秩序不會被他人隨意破壞?

此次插隊打人事件可能是當事人一時衝動犯下的錯誤,希望這次事件能給大家一個警醒,類似插隊打人這樣的事件,切莫再次發生。我們的社會需要秩序來維護,只有維護好社會秩序,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穩定,法治才能得到遵守,國家才能更加富強。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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