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 非法採砂6000餘噸

近日,壽縣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採礦案。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鎮工作人員,砂石管理局執法人員、檢察機關代表、新聞媒體共計70餘人旁聽了庭審。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聶某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多人在禁採區張李鄉時淠電站附近的淠河水域,用泵船上的抽砂管道將河底的砂直接抽到張李鄉時淠電站對面的淠河沙灘上堆放,然後用剷車將所採河砂裝運賣出牟利。

經群眾舉報,壽縣砂石管理局執法大隊對其採砂地點進行巡查,給予行政處罰後,聶某仍拒不停止違法犯罪行為,繼續非法採砂。後砂石管理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偵查過程中,專業的環境檢測公司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對聶某非法採砂堆積點進行測繪,砂堆總挖方量為5398.6立方米,重量達6066.4噸。後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該砂石價值為212324元。

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聶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在禁採區和禁採期內非法採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法院遂判決被告有期徒刑2年,判處罰金20萬元,非法所得21萬餘元予以收繳並上交國庫。

【法官說法】

2016年12月1日,《“兩高”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按照《解釋》,未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河砂屬於礦產資源,作為河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禁採區和禁採期內,非法亂採砂石對河床形態和防洪安全將會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人人參與保護生態環境和礦產資源,社會才會回到可持續健康發展的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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