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向单位索赔10万元,老板:单位没有违法

相信经常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都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想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在职年限,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向单位索赔10万元,老板:单位没有违法

而如果劳动者本身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然而单位却在即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向劳动者表达了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那么这个时候,单位就不仅仅是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简单了,而是要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而已经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以上却不满1年的话,也是按照1年计算,至于入职不满6个月的员工,则按照0.5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向单位索赔10万元,老板:单位没有违法

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十分简单,只需要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计算标注两倍的计算方式就行。

讲完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来提一个问题,如果是员工自愿向公司表达了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双方签署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书》,事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

举个例子

孙晓梅是深圳某公司的员工,2008年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只2014年。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向单位索赔10万元,老板:单位没有违法

2014年孙晓梅与公司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孙晓梅表示由于其个人原因,不愿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想继续与公司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公司让孙晓梅签两份《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书》,表示是孙晓梅本人自愿与公司续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与责任,均与公司无关。

签完申明书后,孙晓梅再次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至2016年。孙晓梅本以为自己能够一直与公司续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没想到在第三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上写明,公司由于经济发展碰到了困难,所以决定终止包括孙晓梅在内5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孙晓梅收到通知书后,便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孙晓梅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0万元赔偿金的诉求,裁决公司需支付孙晓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孙晓梅不服仲裁结果,决定起诉至当地法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向单位索赔10万元,老板:单位没有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不与孙晓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从公司提交的《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申明》上可以看出,该申明是孙晓梅自己选择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其事后在以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追究公司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孙晓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孙晓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总结

其实这个案子的判决并没有错在任何的问题,员工明确表明了不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自然也就不存在公司违法这么一说。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向单位索赔10万元,老板:单位没有违法

虽然不知道孙晓梅出于什么原因,不愿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已经签署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书》的情况下,在反过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样的诉求很显然不会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