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傳銷案獲緩刑後重操舊業 前判緩刑被撤銷 數罪併罰獲刑4年

被法院判決緩刑理應該好好悔改,但有人卻非但不悔罪,反而重操舊業,幹起傳銷的勾當。日前,寶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傳銷案,判決撤銷緩刑,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小麗(化名)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2014年6月,張小麗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原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因該罪,張小麗被羈押1年1個月2日。

據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以來,龔某夥同許某某、王某(另案處理)等人,籌建愛能集團,並以江蘇煜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煜耀公司)作為經營實體,在其他關聯公司輔助、配合下,以推銷商品為名,推行線下加盟、線上發行原始商單的營銷模式發展“愛芝莓”會員。線下煜耀公司以推銷黑莓原液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加盟費、進貨款獲得加入資格,會員按照繳納金額組成旗艦店、中心店、社區店的上下線層級。通過採用發放推薦獎、管理費等方式,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線上煜耀公司以“資產證券化”為名,發行以黑莓酒等商品為標的物的原始商單,誇大盈利前景,誘使會員購買後在平臺上進行交易,並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寶山檢察院指控,張小麗是煜耀公司寶山旗艦店店長,負責本地區的社區店、中心店的管理及聯絡宣傳等工作,除獲取直接、間接推薦返利外,還根據本地區銷售總額收取管理費。經審計,寶山區214名會員支付煜耀公司1172.3萬餘元,收到煜耀公司485.8萬餘元,收支差額686.5萬餘元,發展深度為9層;被告人張小麗收到煜耀公司返利及管理費共計155.8萬餘元。

2018年11月3日,張小麗至寶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指控被告人張小麗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具有從犯和自首情節,且系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小麗結夥他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形成上下線關係,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人數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處罰。張小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但張小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據此,寶山法院判決張小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撤銷原閘北法院上述判決中的緩刑執行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