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汉文与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案号:(2014)红执字第00049号
被执行企业/法人照片:
被执行企业: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张良
被执行企业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育新委
营业执照号:560633009
立案时间:2014-08-27
执行法院: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09-09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上诉人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6日前给付刘汉文人民币50万元;二、刘汉文与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黑林民终字第22号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终结,双方不得再有本案另行提出异议;三、如约定日期内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给付刘汉文50万元,双方案原审判决执行;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诉争房产进行出售,刘汉文予以配合,但出售款中50万元归刘汉文所有,以折抵约定的50万元款项;五、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汉文50万元后,争议房屋应解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查封房屋的封条可暂予以去除,以便于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房屋;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2853元减半收取642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刘汉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3元减半收取6426.50元,由虎林市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企业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尹希奎,1576567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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