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立法工作機制 修訂《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本報記者 孟珂

10月25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近日,證監會就修訂《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常德鵬介紹,現行《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專門規範證券期貨立法工作的部門規章,適應了資本市場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術性強的特點,有力保障了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為順應新的時代要求,《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分別於2015年、2018年進行了修改。為更好落實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和上位法規定,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立法工作機制,保障立法質量,證監會對《規定》進行了配套修改。

常德鵬表示,本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按照《條例》要求,補充了相關規定,如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經批准,臨時補加規章立項報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等。二是修改完善與《條例》不一致的地方。如要求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上位法規定;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向社會公佈;起草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必要時進行聽證;法制機構審查規章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進行論證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委務會議決定等。三是結合實踐經驗,改進立法程序機制。如規定各部門需要增加計劃外規章項目的,應當補報立項手續;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至規章層面;明確法制機構在規章審查中的職責;明確制定涉外規章應當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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