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證監會4次“修訂”再融資

去年以來證監會4次“修訂”再融資 業內表示需配套監管以防利益輸送

11月8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大幅修訂,據記者梳理,這是自去年11月份以來,證監會第四次出臺政策,為再融資“鬆綁”。

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再融資政策修訂,可以緩解上市公司融資難、融資貴等方面的問題,長期來看有利於提振企業利潤,但是也需要防範槓桿套利和利益輸送等問題。

“再融資政策修訂之後,監管層肯定要出臺嚴格的配套監管措施,防止出現這些利益輸送的行為。”前海開源基金董事總經理、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對記者表示,其實無論再增資是否鬆綁,監管都要加強,這樣才能夠給市場一個“三公”的環境。

如是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首席研究員表示,再融資相關政策修訂之後,需要嚴刑峻法形成震懾,增加違規違法成本。

去年11月份,證監會發布《試點定向可轉債併購支持上市公司發展》和《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積極推進以定向可轉債作為併購重組交易支付工具的試點,明確配股、發行優先股或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可全部用於補充流動性和償債,並將時間間隔縮至最短6個月。

今年2月份,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範圍和發行規模。

今年10月份,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的“淨利潤”指標;將首次累計原則的累計期限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創業板可以“借殼”: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另外,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

楊德龍認為,再融資相關政策修訂之後,在提升效率上也需要一些措施,防止時間拖得太長,股價大幅波動之後,再融資項目很難再推進,或者公司錯過了最佳的投資期,項目就沒有那麼好的效果了。

對於提升再融資效率,朱振鑫認為,首先需要拓展監管主體,以協同監管模式提升監管效率,可以有效解決再融資低效率問題。其次,加強事中監管和對股權再融資行為的監管,可以從源頭中消除潛在風險與問題。

此外,在後期再融資政策上,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保險精算學院教授王嘯認為,進一步改革需綜合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可交換債的發行條件、發行主體、發行方式,便利企業根據行業特徵、發展階段、資本結構和項目風險,靈活選擇融資工具。

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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