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一張“強制拆遷通知書”,究竟有多厲害?

深度解析:一張“強制拆遷通知書”,究竟有多厲害?

房屋拆遷中大家一定不會對“強制拆遷通知書”感到陌生吧!不管是發生在你的身上還是發生在別人的身上,一旦對這份通知置之不理,房屋一定是被強制拆除了。

那麼,你知道一張“強制拆遷通知書”,究竟有多厲害?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強制拆遷通知書是房屋徵收部門對相對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告知相對人強制拆遷的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司法強制拆遷的程序

1、拆遷當事人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4、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深度解析:一張“強制拆遷通知書”,究竟有多厲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