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 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生效,涉案12人中5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余7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案件宣判后12名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该案于8月28日、29日在黄平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雷某华以替他人非法收账,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常纠集被告人石某阳、龙某、潘某源在一起,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语言威胁、跟随等软暴力手段滋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特征,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雷某华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被告人石某阳、龙某、潘某源在杨某、雷某的纠集下,明知是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两人的组织策划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成员。
法院判决:杨某、雷某华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石某阳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潘某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余杨某、杨某安、吴某、林某、李某祥和孙某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潘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起案件的判决生效,让枉顾法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又一次沉重打击,政法机关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勇于检举揭发各种黑恶势力犯罪,同各种违法犯罪作坚决斗争,持续将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2019年第191期(总第5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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