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強制執行難題,這兩條規定將給你答案

如何破解強制執行難題,這兩條規定將給你答案

司法實踐中,越來越來多的當事人在起訴前關注的不再是案件是否勝訴的問題,既然起訴一般都是勝訴問題不大,只不過是判決數額多少的問題,更多關注的是拿到法院判決後能否順利執行拿到執行款。然而,全國各地法院都在為決勝執行難而奮力前行,雖然有改善但還是無法達到足夠好的社會效應。本文將結合有關法律規定為大家提供幾條解決執行難題的思路。

一、追加企業法人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發佈,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追加企業法人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有這樣幾種規定。

1、可將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股東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

在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依據被申請人的申請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和出資人追加或變更為被執行人,要求股東、出資人在其未繳納出資的金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當發現企業法人的股東有抽逃出資或在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時,也可以要求股東在抽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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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為什麼會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單獨列出來,是因為基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特法律地位對其股東有更為嚴格的要求,只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就應當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往往碰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其股東是很難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公司的財產,其證明標準非常高,證明難度也非常大。申請執行人很容易就可以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

二、讓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

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最有震懾力的就是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的最長期限為十五天,可以協調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但拘留畢竟不是辦法,不能解決問題。在要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時,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來避免被拘留。此時,很多被執行人情願選擇讓他人提供擔保也不願意被司法拘留。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在擔保人拒不履行擔保義務時,可以由法院裁定對擔保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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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

案件事實

原告張興林與被告北京迎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涿州市金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依法(2017)京0118民初8368號民事判決執行。張興林依據(2017)京0118民初8368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申請,經執行查詢,被執行人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另查明,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系由股東李文龍認繳出資70萬元、股東李永明認繳出資30萬元設立的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成立於2016年6月1日,李文龍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條載明,股東李文龍、李永明認繳出資期限為2036年1月1日。2018年4月20日,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馮朝彬成為公司唯一股東,原股東李文龍、李永明退出股東會,馮朝彬任公司經理。李文龍、李永明分別與馮朝彬簽署轉讓協議,李文龍、李永明將各自所持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股權70萬元、30萬元(人民幣),自2018年1月30日轉讓給馮朝彬。故張興林向人民法院申請:1、以被馮朝彬作為一人有限公司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唯一股東請求追加馮朝彬為被執行人;2、東李永明、李文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應當追加為被告。

裁判結果

一、追加馮朝彬為本院(2018)京0118執恢588號執行案的被執行人,馮朝彬對北京迎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在該案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張興林所提其他追加被執行人申請。

裁判理由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企業變更登記,被執行人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已變更公司類型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現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無財產清償生效調解書確定的債務,馮朝彬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的股東,且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故對張興林所提追加馮朝彬為被執行人的請求予以支持。根據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章程及所作工商註冊登記,迎龍房地產經紀公司所投注冊資本,系由原股東李文龍、李永明以認繳方式出資,認繳出資期限為2036年1月1日。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認定李文龍、李永明為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文龍、李永明退出股東會、轉讓所持公司股權,系發生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亦不存在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綜上,張興林所提追加李文龍、李永明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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