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交警曝光三起交通违法行为;山阳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判刑

商洛交警曝光三起交通违法行为;山阳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判刑

商洛交警曝光三起交通违法行为

10月25日,商洛交警支队公布了三起交通违法行为,这三起典型案例均系交通违法者酒后驾驶摩托车,分别受到了罚款记分和行政拘留处理,有人被记38分、36分,有人被拘留7日。

这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01

10月12日21时11分,陈某饮酒后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商南县南坪路路口处被商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9.8mg/100ml。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条一款(三)项、第八十八条一款(一)项、第八十四条一款(五)项、《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五条二款之规定,陈某被处一千七百五十元罚款,驾驶证记38分处罚。

02

10月12日21时34分,张X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凤县党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校路中段处被丹凤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8.4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陈某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七百元,驾驶证记36分的处罚。

03

10月18日17时50分,周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山阳县县城丰河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电力局门口时,被山阳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8.2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来源:商洛交警)

山阳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判刑

近日,商洛市山阳县一男子因殴打公交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被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陈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商洛市山阳县人,案发当天11时许,陈某和妻子在县城等公交车,公交车到站之后,陈某便和妻子上了车,由于当时途中路上有个大桥暂时无法通行,乘客必须得提前下车,司机便将这一情况告知刚上车的陈某和其妻子,陈某听后心中顿时产生不满情绪,当即就和司机争吵了几句,被妻子拦下,过了大约两三分钟,陈某心中的不满情绪不但没有消散,反而越来越重,走到司机旁边和正在开车的司机争吵了起来,就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忽然朝司机的右脸打了一拳,司机被打了一拳后,为了保证车上乘客的安全,赶紧踩了刹车将车停在路边,并向公安报了警,幸好当时路上行人不多,司机处理及时,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陈某因一件小事,殴打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置国法于不顾,危害公共安全,被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来源:西部法制网)

编 辑:王 洋

本期监制:岳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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