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刘秉福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五十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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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机动车转让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即使车辆已经移交给买方,只要车辆没有瑕疵(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按时年检、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等等),由实际车辆掌控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方将车辆借于他人驾驶,只要符合前面的条件,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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