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西检察】不思悔改再犯罪,庭审留下忏悔泪

【邢西检察】不思悔改再犯罪,庭审留下忏悔泪

王某因犯绑架罪被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进入邢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王某在改造中放松对监规的遵守,2019年4月王某因为多次违纪行为,邢台监狱决定对其采用加戴戒具的防范措施。在加戴戒具期间王某不但不认真反省,反而怀疑猜测可能检举他违规行为的其他服刑人员,意图报复,咬伤同监区的犯人,造成其右耳轻伤的严重后果 。

在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后,我院检察官细致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依法从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公诉人不仅明确指出了王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精神和身体造成的损害,而且还严重的破坏了监狱良好的监管秩序,要求王某以及参加旁听的服刑人员以此为鉴,在服刑改造期间吸取教训端正态度。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某留下了忏悔的眼泪,表示真诚悔过,认罪认罚,接受刑罚执行机关对自己的教育改造。同时,参加旁听的服刑人员也表示通过听庭深受教育,在今后要更进一步加强对监规的学习与遵守。 近日,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监狱是服刑人员对以往过失性行为进行反思和改造的场所。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心理疏导不畅导致悲观情绪加重,加之外部诱因刺激,最终诱发了其再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了其自身思想与行为的改造,而且往往在服刑人员群体内部容易引起思想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对监狱工作人员及服刑期间其他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我院在办理案件中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以及在庭审中对其进行法庭教育,同时对狱内发生的罪犯再犯罪案件庭审我院建议扩大旁听范围,以教育和警示其他服刑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再犯罪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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