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西區法院審理的被告人
王菲菲等七人犯非法拘禁罪、
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和介紹賣淫罪案
被告人王非菲、鄭海濤、路誌強、李媛媛、張越婕、王冀茹和趙高磊7人,長期把持橋西區歌廳娛樂場所有償陪侍人員,並從事介紹賣淫活動,採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辱罵毆打、敲詐勒索不服管理的人員,搶劫他人財物。
經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本案系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鄭海濤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被告人王菲菲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李媛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張越婕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路誌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王冀茹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趙高磊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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