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点球还靠近球门的任意球。是什么情况下产生的?

丶純開始


在球场上,有一条规则就是本方球员在自己禁区内有犯规行为,比如铲倒进攻球员,或者禁区内手球,这样情况下裁判就应该判罚点球给进攻方。但还有一种情况只能称为违例,还不到犯规地步。那就是本方球员有主观意识的把球回传门将,门将用手接球(规定是不允许门将用手接球),这个时候裁判会给进攻方一个任意球机会,当然防守球员是否主观回传门将,这个就得由当值主裁决定了。

这个任意球是不分禁区内和禁区外的,只在违规地点罚任意球,这就会出线比点球还近的任意球,当然,这个任意球是可以有人墙的,不然还不如罚点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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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球场上,点球应该说是最容易,也是最不容易得分的方式了。而除了点球之外,禁区内的间接任意球,也是非常吸引眼球的。

禁区内的间接任意球,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1.门将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2.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当然如果是因为队友技术动作失误造成的非故意行为,那到不必判罚。

3.当界外球掷入本方禁区,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时,也会被判犯规。

4.当门将已经用手控制住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进入比赛状态。

此时如果没有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该门将再次用手触球,就会被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

以上4种行为,是比较常见的禁区内间接任意球的判罚。

但如果裁判认为球员的动作具有危险性,或者当球不在其控制范围内,却故意用身体阻挡进攻队员行动的犯规,以及球员在门将准备开球时故意干扰等行为,也可以被判罚禁区内间接任意球。

禁区内间接任意球有可能比点球还更靠近球门,但你也不要认为这样更好得分,因为对于这种任意球方式,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则限制。

首先是罚球位置。

在哪里违规,这个球就在哪里发。如果违规地点在小禁区内,则罚球地点应设在离违规地点最近的小禁区线的点上。

其次是罚球距离

直接任意球有9.15米的人墙距离限制,但禁区内间接任意球,有时候排人墙的距离不够9.15M,那人墙干脆就直接站在门线上。

最后是罚球的规定

这个可不像直接任意球,它不允许球员直接射门,必须要攻方两次触球以上,射门或者进球才有效,否则即使罚进球门也要判球出底线,由对方罚球门球。

所以咱们看到的禁区内间接任意球,多是由一名球员先拨一下球,由另一名球员直接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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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种情况是间接任意球,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还有以下情况下也属于间接任意球,但这些任意球往往原离球门区域,队员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也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动作具有危险性; ·阻挡对方队员; ·阻挡对方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等情况下


而一般情况下造成问题中这样局面最多的原因就是手接回传球,而这样的案例很多。在19年亚洲杯上印度队对阵巴林队,印度后卫回传本队守门员。这一行为就违法了用手触及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这种球通常同时防守队员受到了进攻队员持续高强度的压迫,进而忙中出错的结果。这在一度程度上也说明进攻方在当时已经完全压制了防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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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肯定是禁区内间接任意球,只不过罚球点更近而已。根据足球规则,判定禁区内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九种情况:

一是守门员走步。守门员用手控制球时,在发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允许守门员行走的“四步”可连续使用或分开使用,但应累计计算。当守门员以一脚为轴,另一脚前后移动,不算作走步,有时守门员快速跑动中跳起接球,落地后为了保持身体平衡而向后或向前走了几步,不应计算在四步之内。
二是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这种情况不论出现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后,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但不包括守门员扑、接球时手触球后无意脱手,球着地后,守门员再次用手触球。
三是守门员手接回传球。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但这不包括同队队员由于没有掌握好技术动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门员处;也不包括同队队员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部位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例如,队员用脚将球挑起后再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或队员用脚将球挑给同队另一队员将球用头部顶给同队的守门员,此时不管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这种情况不但应被判罚间接任意球,还要因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这个间接任意球的判罚地点不是在守门的触球地点,也不是警告守门员,而是判将球挑走的队员犯规并警告该队员。
四是界外球掷入本方禁区。界外球掷入本方禁区,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五是持球超时。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5~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六是动作具有危险性。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他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
七是阻挡对方队员。这是指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进攻队员行动的犯规。
八是球员干扰守门员。阻挡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是指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的时间及步数内拍几下球再发出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阻碍干扰守门员的上述动作,致使拖延了球进入比赛状态的时间。
九是其他情况。比赛中还可能存在《足球竞赛规则》第十四章未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例如,某队员趴在场地上,将球压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让他人踢球,应被警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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