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夜晚單獨逛公園,掉入河中,河邊沒有防護,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這種情況下我可以起訴公園嗎?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本是飯後消食兒溜公園,

誰知老人竟掉入河中,

沒有防護措施,

提示牌又因為夜色看不清,

這種情況下公園有責任嗎?

我可以起訴公園嗎?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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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我父親晚上一個人出來,不知道怎麼掉進了河裡,手機在河邊,河邊沒有防護措施,有提示牌但在晚上看不到,我可以起訴公園嗎?

A1: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分析如下:

首先,公園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公園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園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相關公眾在合理限度、合理範圍內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對於公園來說,在可以預見危險的合理範圍內做到危險告知、行為提示和安全管理,降低可能威脅遊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便可以認為公園是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你的描述情況,公園已經在河邊設立警示牌,雖然晚上可能會看不清,但這種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也比較難認定公園的責任。如果你堅持要追究公園的責任,那麼可以對現場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取證,蒐集相關的其他證據,來證明公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此類受傷情況,即使最終認定了公園有責任,可能在責任劃分上公園所佔的比例也較小,你可能獲得的賠償也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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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淮安市某花園一住戶有一個約10歲左右的男孩,其母智障,其父已有60多歲。男孩不上學,每天在小區遊蕩,經常威脅來往的人,搶東西。請問該男孩的困境怎樣解決?

A2: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現作以下分析: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孩子的母親是智障,是沒有監護能力的。孩子的父親雖然60多歲,但是依然有能力對孩子進行監護,所以孩子的監護人是父親。父親應該依法履行對小男孩的監護職責。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男孩沒有在適齡年紀上學,每天遊蕩,孩子父親屬於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你們可以向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反應,要求孩子的父親積極履行監護職責,讓孩子及時接受義務教育。至於搶東西的問題,可以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挽救,通過教育和感化,糾正男孩搶東西的行為,並可通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要求其父親對孩子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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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請教一下,我離異後再婚(女兒跟她父親),對方也是離異(女兒跟他,但已成年),我無工作,我老公多次給自己的女兒買房,投資,並未經我知曉同意,這樣算合法嗎?如果未來我倆離婚的話,能否追回這些大額資產?

A3: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現分情況討論如下:

首先,如果這些用來買房、投資的錢是你們結婚前男方的個人財產,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因此這些錢在結婚後依然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用這些錢給女兒買房、投資是不需要你的同意的,假如將來你們離婚,這些錢你也無權要求追回。

其次,如果這些錢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那麼男方用共同財產給女兒買房、投資時則需要經過你的同意。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為男方給女兒的購房款、投資款數額大,男方擅自向子女贈與購房款的行為應屬於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侵犯了女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故該贈與購房款的行為應屬無效。該種情況下,女方在離婚時是可以追回這些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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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我在工地上班,沒有保險,口頭談的年薪12萬,已幹了九年。合同上工資標準為(120元+績效工資)/日。工資押一年,如果不幹了,最後一年的工資會少發四萬。一、如果最後少發的錢算是績效工資,不發給我是合理的麼?二、我能要求補償我這幾年的五險一金嗎?三、週末和法定節假日上班,可以要求公司補償我嗎?

A4: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現作以下分析:

關於第一個問題,最後少發的這部分錢是否屬於績效工資,要根據當初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確定。由於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績效工資標準,那麼公司通過績效考核來扣除績效工資是不違法的。但扣除績效工資不能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及法定最低工資,否則就是違法的。

關於第二個問題,如果你是因為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至於是否能夠要求公司補繳五險一金問題,各地政策因地而異。一般的處理方法為:1.如果公司從沒有給你繳納五險一金,那麼由於你的社保賬戶是不存在的,是不能夠往前補繳的;2.如果公司曾經給你交過五險一金,只是中間斷繳了,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補繳。

關於第三個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你們公司週末和法定節假日安排你上班,你可以依據該法條要求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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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我們酒店情人節搞活動在客房和大廳放置了百合花,有新人第二天結婚,今晚在我們酒店住,在大堂辦理入住時男方表現有胸悶呼吸困難,後住進客房後出現哮喘,男方病歷顯示花粉過敏,隨後我們酒店送客人到醫院治療,無大礙,現在要求我們酒店賠償醫藥費、精神補償費、結婚宴會消費清單、婚禮場地消費清單。這應該由我們酒店來負責賠償嗎?

A5: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酒店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需要作以下深入的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次事件,最終是由於受害人對花粉過敏造成的。賓館管理者並不能預見到入住的客人對花粉過敏,即賓館對最終的結果沒有預見的可能性,因此也無法對相應情況做出提前的安全保障措施。客觀上賓館因慶祝情人節而裝飾了百合花,這種行為是一般的生活行為而不是傷害行為。因此在這次過敏事件中,賓館並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能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追究酒店的侵權責任。

其次,對於客人要求的醫藥費、精神補償費、結婚宴會費、婚禮場地費等賠償費用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即使認為賓館存在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賠償的範圍也僅僅是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結婚宴會費、婚禮場地費等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感謝值班律師:

父亲夜晚单独逛公园,掉入河中,河边没有防护,提示牌在晚上看不清,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公园吗?

(劉兆慶 河南鄭州)

與其責罵罪惡

不如伸張正義

這正是法律的意義所在

法務 | 鄭俊宇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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