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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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和解讀

《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強制性條文共15條,分別是: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條。

第一條【3.1.1】“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解讀】本條規定了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不分建設工程規模大小,均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所謂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金佔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建設項目。

根據國家計委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1、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項目。

2、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二條【3.1.4】“工程量清單應採用綜合單價計價”。

【解讀】本條規定了工程量清單採用綜合單價法計價。採用綜合單價法進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時,綜合單價包括除規費和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

綜合單價=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其他項目清單中的材料暫估單價。

第三條【3.1.5】“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四條【3.1.6】“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解讀】本條規定了規費和稅金的計算原則。

規費是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稅金是國家按照稅法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要求納稅人繳納的費用。規費和稅金都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但其費用內容和計取標準都不是發承包人能自主確定的,更不是由市場競爭決定的。在工程造價計價時,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五條【3.4.1】“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

【解讀】本條規定了計價風險的確定原則。

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可以帶來損失的,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客觀性、損失性和不確定性三大特徵。計價風險是指承包雙方在招投標活動和合同履約及施工中所面臨涉及工程計價方面的風險。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承包雙方都面臨許多風險,但不是所有的風險以及無限度的風險都應由承包人承擔,而是應按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風險進行合理分攤。所以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對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風險範圍或幅度進行界定和明確,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無限度風險、所有風險。計價風險合理分攤的原則應按本規範第3.4.2、3.4.3、3.4.4.、3.4.5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4.1.2】“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解讀】本條規定了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及其編制責任。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發包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將工程量清單連同招標文件的其它內容一併發給投標人。招標人對編制的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作為投標人報價的共同平臺,招標工程量清單準確性(數量不算錯),完整性(不缺項漏項)均應由招標人負責。如招標人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責任仍應由招標人承擔。投標人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的義務,更不具有修改和調整的權力。

第七條【4.2.1】“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解讀】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包括的五個要件。構成一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的五個要件是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它們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組成中缺一不可,這五個要件是在工程量清單編制和計價時,全國實行五個統一(統一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項目特徵、統一計量單位、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的規範化和具體化。

第八條【4.2.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解讀】本條規定了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的編制要求。

第九條【4.3.1】“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規定編制”。

【解讀】本條規定了措施項目清單的編制原則。強調措施項目清單編制時,同分部分項工程一樣,必須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體現了對措施項目清單內容規範管理的要求。

第十條【5.1.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

【解讀】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招標人(或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一條【6.1.3】“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解讀】本條規定了投標報價的確定原則。

投標報價編制和確定的最基本特徵是投標人自主報價,它是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真實體現。

1、“低於工程成本”是指低於投標人的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

2、禁止投標人以低於其自身完成投標項目所需的成本的報價進行投標競爭,一是為了避免出現投標人以低於工程成本的報價中標後,再以粗製濫造、偷工減料等手段不正當地降低工程成本,造成工程質量缺陷。二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投標競爭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以合理報價進行競爭的投標人的利益。

3、《招標投標法》第33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據此,新《規範》規定:“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屬於強制性條款,必須嚴格執行。4、對於低於工程成本報價的判定,在實踐中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需要根據每個投標人的不同情況加以確定。

第十二條【6.1.4】“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解讀】

1、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單,其目的是使各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具有共同的競爭平臺。

2、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填寫的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8.1.1】“工程量必須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量規則計算”。

【解讀】本條規定了工程量的計算原則。

1、住建部和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12月25日聯合發佈了相關工程量計算規範,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相關工程工程量計算規範包括九個專業工程:

(1)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計量規範GB50854-2013

(2)仿古建築工程計量規範GB50855-2013

(3)通用安裝工程計量規範GB50856-2013

(4)市政工程計量規範GB50857-2013

(5)園林綠化工程計量規範GB50858-2013

(6)礦山工程計量規範GB50859-2013

(7)構築物工程計量規範GB50860-2013

(8)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計量規範GB50861-2013

(9)爆破工程計量規範GB50862-2013

3、以上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內容,均包括總則、術語、一般規定,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和附錄等。

4、以上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附錄規定了相關工程中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的工程量計量規則,計算工程量時,必須按相關工程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實現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全國統一。

第十四條【8.2.1】“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工程量確定”。

【解讀】工程結算時所依據的工程量,不是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而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應予計量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規範。

第十五條【11.1.1】“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工程造價」《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和解讀

使用獨立費一鍵計算工程造價

【解讀】根據《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後……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和《建築法》第18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的規定,本規範規定了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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