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違約怎麼樣補救比較好?

當事人違約時可以採取哪些補救措施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

1.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叫強制實際履行,指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承擔繼續履行這種責任方式,應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有違約行為。(2)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3)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債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不能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合同債務:(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繼續履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限期履行。(2)修理、重作、更換。

2. 採取補救措施

除修理、重作、更換外,《合同法》第一一一條還規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屬於違約責任的一種,但不屬於繼續履行的形式,而是《合同法》第一0七所規定的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任。不能因為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與修理、重作、更換規定在一個條文中而認定為它們都屬於繼續履行責任的表現形式。

3. 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承擔賠償損失這種責任形式,須具備如下條件:(1)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絕履行等違約形式。(2)債權人蒙受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 3)違約行為與損失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賠償損失的範圍:(1)完全賠償的原則,是指違約方對於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的原則。(2)可得利益的賠償,是指合同在適當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4. 違約金責任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約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合同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5. 定金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的規定,定金既可以作為擔保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合同法》第一一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違約怎麼樣補救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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