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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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 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那麼,合同上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網友諮詢: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乙公司未加蓋公章,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簽字。後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將乙公司和丙訴至法院,乙公司答辯稱丙未經公司授權簽訂租賃合同,乙公司未加蓋公章,不應承擔付款責任。丙答辯稱其是職務行為,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該案應如何認定責任主體?

合同上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邵鑫律師解答:

應由乙公司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丙以乙公司的名義簽訂租賃合同,其行為即是乙公司的行為,租賃合同對乙公司有約束力。

邵鑫律師補充:

合同責任承擔的規定: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

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本律師執業經驗豐富,深耕於房產、建設工程領域,帶領團隊多次成功解決了房產及建設工程糾紛。屢次組織交流、調解,並針對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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