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案例簡介】

甲租賃乙的房屋用於經營賓館,2014年4月,甲與丙經協商確定:雙方自2014年4月21日起合夥創建一家洗浴中心,甲佔35%份額,丙佔65%份額;甲所經營的賓館折價40萬元,改建成丁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的裝潢及日常管理由丙負責,甲丙雙方之後簽訂了《合夥協議》一份,嗣後,雙方出資對賓館進行裝潢,將其改建成洗浴中心,2015年7月,丙因個人債務問題下落不明,洗浴中心亦因此關門歇業,2015年11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甲丙雙方所簽訂的合夥協議【(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3號】。

【律師解析】

本案中,丁洗浴中心繫甲丙雙方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可認定為個人合夥。雙方簽訂了合夥協議,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因丙的失蹤,使丁洗浴中心無法再通過合夥的方式正常經營,以致關門歇業。丙的不作為行為表明其未能履行合夥義務,導致甲丙雙方合夥經營洗浴中心獲取盈利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對於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的甲可以依法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甲可以根據丙的履約情況,要求其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司法實踐中,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極為相似,都具有使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二者的區別在於合同解除可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如本案一樣請求相對方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此外,二者的適用範圍也不盡相同,根據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視為對違約行為的一種補救措施,實質上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因此除卻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而合同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其還可適用於其他非違約的場合,比如合同的依約履行,債務的相互抵消,債務的免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認為合同終止的範圍包含合同解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和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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