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又要修訂!做假賬要追究老闆責任

新《會計法》又要修訂!做假賬要追究老闆責任

《會計法》修訂草案來了:不讓會計做背鍋俠!企業觸及紅線,單位負責人連帶受罰,且處高額罰金!

新《會計法》來了,不讓會計做背鍋俠!

日前,財政部會計司網站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新《会计法》又要修订!做假账要追究老板责任

本次修訂的內容可關注點頗多,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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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又要修订!做假账要追究老板责任

其中,老師覺得最值得會計人關注的應該是這兩點:

1、加大了處罰的力度,特別是罰金的額度。比如“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原規定的對單位處罰是3000-50000元,修正後是30000-300000元,增加了5-9倍;對個人的處罰原規定為2000-20000元,修正後是10000-100000元,增加了4倍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單位無違法所得的,最高可到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修正後的處罰規定把單位負責人也納入了範圍。比如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對“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實際工作中,老闆授意會計做假賬,銷燬憑證、會計賬簿和買賣發票等違法行為,迫於老闆的威脅,會計也沒有辦法!後來東窗事發時,自己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受人指使的。

這是很多會計都一直擔心的問題,新的會計法修訂提出了這一點,將責任劃分明細出來,主導者會受到該有的處罰,被動者有相應的處罰,將承擔責任這一塊明確,以後不再是由會計人背鍋

不再背鍋≠做假賬不擔責

前段時間,財政部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起草了《

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新《会计法》又要修订!做假账要追究老板责任

老師之前有詳細解讀過這份意見稿,《取消內賬會計!財政部緊急通知!私自處理會計賬簿=違法,毀壞會計憑證=犯罪!以後別聽老闆的了……》 今天再幫大家理一遍重點:

1、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會計從業人員;

2、五類情形會被列入會計黑名單中,包括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

3、如果違反了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那麼就會被列入到會計黑名單5年,如果受到刑事處罰,那麼就會被終身列入到黑名單中;

4、如果被列入會計黑名單中,其後果根據《關於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顯示,將可能會受到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計入會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甚至限制獲得部分認證證書...

具體我們來看一下哪些行為會被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以及被列入其中的後果!

新《会计法》又要修订!做假账要追究老板责任

根據這個辦法來看,如果做假賬,如果受到行政處罰,你的名字5年內都會在黑名單中,如果受到刑事處罰,那你的名字將終身在黑名單中!

那麼,如果你被列入黑名單之中,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在這則辦法中,也明確了,會按照《關於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做出響應懲戒!這裡的懲戒是非常重的,我列舉一些給大家看一下:

新《会计法》又要修订!做假账要追究老板责任

很明顯,如果會計做假賬,

不僅要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可能還會被限制從事會計工作,也就是說你再也不能當會計了

看到這樣的懲罰措施,很多會計也是很無奈,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多少會計是主動去做假賬的!好在,新《會計法》修訂草案將責任劃分,更加保護會計人。

會計不背鍋的10個提醒

雖然政策是好的,但是很多會計從業人員,尤其是會計小白們總會踩坑,在這裡,有幾個提醒要給到大家:

新《会计法》又要修订!做假账要追究老板责任

除此之外, 老師還有幾點提醒到大家:

1、政策都是在進一步規範行業,規範企業會計,各位不僅要管理好自己,還要不斷學習,通過考證以及政策的學習來提高自己只有這樣在會計行業的路才能越走越遠。

2、對於不聽會計勸阻,繼續以上違法行為的公司和企業,最好儘早告辭!會計也是有家有室的,操著賣白粉的心,拿著賣白菜的錢,誰又容易了?

3、稅務政策目前正在整頓行業,提升各企業稅務規範、從業人員的工作素質,需要大家全力配合,一起清除不法分子,小會計不要跟著老闆一起做犯法的事情

4、將財務人違法追究到企業、單位具體負責人頭上,涉事人員追責到底,而不只是會計人,從上級到下級CFO、財務經理、財務主管、財務專員、出納會計等細則到底,這樣才能減少大家違法的概率;

5、將證明落實到相關負責人身上,各崗位保留好相關證據,包括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保留好可證明材料

,一旦違法,上級能證明下級屬於違法私自操作的,由財務人承擔;下級能證明屬於上級授令操作的,由上級承擔。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網、註冊會計師、會計師 weiacc、會計聯盟超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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