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膝關節假體系統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徵求意見稿)

全膝關節假體系統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徵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進行全膝關節假體系統產品的註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部門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全膝關節假體系統產品註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並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註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基礎上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涉及的產品適用於全膝關節假體置換術,包括股骨部件(股骨髁、股骨延長柄)、脛骨部件(脛骨襯墊、脛骨託、脛骨延長柄、緊固件)、髕骨部件(一體式髕骨、髕骨託/髕骨襯墊)、膝關節填充塊、袖套等,由YY 0502《膝關節假體》標準(注:本指導原則中所列標準適用最新版本,下同)中已認可的金屬材料、高分子材料、陶瓷材料和塗層材料製成。本指導原則不包含對部分膝關節置換用假體、特殊設計或個性化定製的全膝關節假體的要求,但適用部分可參照本指導原則。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等相關文件,按照申報產品的設計特徵和適用範圍,確定其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規範性命名,並論述其確定依據。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全膝關節假體系統通常包括股骨部件(股骨髁、股骨延長柄)、脛骨部件(脛骨襯墊、脛骨託、脛骨延長柄、緊固件)、髕骨部件(髕骨託、髕骨襯墊)、膝關節填充塊、袖套等。

(三)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為全面評價全膝關節假體產品的安全有效性,鼓勵按照系統劃分註冊單元。

1)若按照系統進行申報,應根據產品的固定方式、固定原理、適應證,將產品劃分為如下注冊單元:

a.骨水泥型全膝關節假體系統

b.非骨水泥型全膝關節假體系統

2)若以同一系統內單個或多個組件(如膝關節填充塊、袖套、延長杆等)為註冊單元進行申報,須明確與該產品配合的組件名稱、產品的固定方式等。

3)材質(如有塗層時,塗層差異亦應考慮)不同的同類組件應劃分為不同的註冊單元,作為單一整體組配或組合使用的組件可以按同一註冊單元申報。如:不同材質的脛骨託應作為不同的註冊單元申報;作為同一系統組件配合使用的、材質已確定且唯一的組件,如股骨髁(鈷鉻鉬合金)、脛骨襯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脛骨託(鈦合金),雖組件間材質不同,但因組合使用,可作為同一註冊單元申報。

4)主要製造工藝方法不同(如鍛造、鑄造、不同熱源的增材製造、燒結塗層、噴塗塗層等)的同類組件,應視為不同註冊單元。

(四)產品型號規格及基本信息

(1)產品組成以及每個組件的名稱和型號;提供產品各型號規格的劃分原則。產品各組件的材料牌號/成分及其符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材料牌號的描述應與符合的標準一致。

(2)產品的表面改性處理情況,例如多孔塗層、耐磨塗層、骨水泥結合界面的噴砂粗化處理等及其相關的製備工藝;

(3)提供體現產品及各組件幾何結構特徵及技術特點的三維立體結構圖,說明每項設計特徵的功能、假體的限制程度、適用病例的前後交叉韌帶和側副韌帶的保留情況等;

產品可描述為:

a)前後交叉韌帶保留型全膝關節假體 (BCR, Bi-cruciate retaining total knee joint prosthesis)

b)後交叉韌帶保留型全膝關節假體(CR, Cruciate retaining total knee joint prosthesis)

c)後交叉韌帶替代型全膝關節假體(PS, Posterior stabilized total knee joint prosthesis;AS, Anterior stabilized total knee joint prosthesis)

d)前後交叉韌帶替代型全膝關節假體(BCS, Bi-cruciate substituting total knee joint prosthesis)

e)髁限制型膝關節假體(CCK, Constrained condylar knee joint prosthesis)

f)旋轉鉸鏈膝關節假體(Constrained Rotating Hinged Knee Prosthesis)

g)純鉸鏈型膝關節假體(Hinged Knee Prosthesis)

(4)產品典型結構示意圖中明確重要尺寸的起止點以及可用尺寸範圍的整體說明;明確產品的幾何尺寸、公差及表面粗糙度,如股骨深度和寬度、脛骨深度和寬度、脛骨襯墊厚度,髕骨部件厚度等識別產品規格特徵、結構和配伍的重要尺寸,包括但不少於YY/T 0924.1-2014《外科植入物部分和全膝關節假體第1部分:分類和尺寸標註》的要求。

(5)提供產品的適用範圍、禁忌證,並提供相應的文獻資料以論證其範圍的合理性,膝關節假體之間的部件兼容性,不同型號規格之間的匹配使用情況說明。以部件進行申報的產品應明確與產品配合使用的部件,並對其匹配的合理性予以說明。

(6)闡述申報產品的研發背景和依據,以及與國內外已上市的同類產品的比較,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詳細對比信息,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列表比較說明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製造材料、性能指標、關節面幾何尺寸特徵、適用範圍等方面的異同。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舉例,包含但不限於如下(本指導原則中所列標準適用最新版本):

YY 0502-2016 膝關節假體

GB/T 10610-2009 產品幾何技術規範(GPS)表面結構輪廓法評定表面結構的規則和方法

GB/T 14233.1-2008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2部分:生物試驗方法

GB/T 16886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

GB 18278.1-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溼熱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GB 18279.1-2015醫療保健產品滅菌環氧乙烷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的要求

GB/T 18279.2-2015醫療保健產品的滅菌環氧乙烷第2部分:GB 18279.1應用指南

GB 18280.1-2015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GB 18280.2-2015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2部分:建立滅菌劑量

GB/T 18280.3-2015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第3部分:劑量測量指南

GB/T 19701.1-2016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1部分:粉料

GB/T 19701.2-2016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2部分:模塑料

GB 23101.2-2008 外科植入物羥基磷灰石第2部分:羥基磷灰石塗層(ISO 13779-2:2000)

YY 0117.1-2005 外科植入物骨關節假體鍛、鑄件 Ti6Al4V鈦合金鍛件

YY 0117.2-2005 外科植入物骨關節假體鍛、鑄件 ZTi6Al4V鈦合金鑄件

YY 0117.3-2005 外科植入物骨關節假體鍛、鑄件鈷鉻鉬合金鑄件

YY/T 0343-2002 外科金屬植入物液體滲透檢驗

YY/T 0772.3-2009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3部分:加速老化方法

YY/T 0772.4-2009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4部分:氧化指數測試方法

YY/T 0772.5-2009 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第5部分:形態評價方法

YY/T 0811-2010 外科植入物用大劑量輻射交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製品標準要求

GB/T 3505-2009產品幾何技術規範(GPS)表面結構:輪廓法術語、定義及表面結構參數(ISO 4287:1997)

ISO 6474-1:2010外科植入物陶瓷材料第1部分:高純氧化鋁基陶瓷材料

YY/T 1294.2-2015外科植入物陶瓷材料第2部分:氧化鋯強化型高純氧化鋁基複合材料(ISO 6474-2:2012)

YY/T 0924.1-2014 外科植入物部分和全膝關節假體部件 第1部分:分類、定義和尺寸標註(ISO 7207-1:2007)

YY/T 0924.2-2014 外科植入物部分和全膝關節假體部件 第2部分:金屬、陶瓷及塑料關節面(ISO 7207-2:2011)

YY/T 0810.1-2010外科植入物全膝關節假體第1部分:脛骨託疲勞性能的測定(ISO 14879-1:2000)

ISO 13356-2015 外科植入物氧化釔穩定的面心立方氧化鋯陶瓷材料(Y-TZP)

YY/T 1426.1-2016外科植入物全膝關節假體的磨損第1部分:載荷控制的磨損試驗機的載荷和位移參數及相關的試驗環境條件(ISO 14243-1:2009)

YY/T 1426.2-2016外科植入物全膝關節假體的磨損第2部分:測量方法(ISO 14243-2:2016)

YY/T 1426.3-2017 外科植入物全膝關節假體的磨損第3部分:位移控制的磨損試驗機的載荷和位移參數及相關的試驗環境條件(ISO 14243-3:2014)

YY/T 1427—2016外科植入物可植入材料及醫療器械靜態和動態腐蝕試驗的測試溶液和條件

YY/T 1552—2017外科植入物評價金屬植入材料和醫療器械長期腐蝕行為的開路電位測量方法

ISO 14630-2012 無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

ISO 21534-2007 無源外科植入物關節置換植入物特殊要求

YY/T 0919-2014 無源外科植入物關節置換植入物膝關節置換植入物的專用要求

ASTM F1609-2014 磷酸鈣塗層性能要求

ASTM F1044-2011 磷酸鈣塗層和金屬塗層的剪切試驗方法

ASTM F1147-2011 磷酸鈣塗層和金屬塗層的拉伸試驗方法

ASTM F1160-2014 磷酸鈣塗層、金屬塗層和磷酸鈣/金屬複合塗層的剪切疲勞試驗與彎曲疲勞試驗方法

ASTM F1377-2013 外科植入物塗層用鈷28鉻6鉬合金粉

ASTM F1580-2012 外科植入物塗層用鈦及鈦6鋁4釩合金粉

ASTM F1854-2015 外科植入物用多孔塗層立體學評價的試驗方法

ASTM F1978-2012 使用Taber研磨機測試金屬熱噴塗塗層耐磨性的試驗方法

ASTM F1223-14 全膝關節假體約束度評價的標準測試方法

ASTM F1672-14 表面髕骨假體標準規範

ASTM F1800-12 全膝關節假體金屬脛骨託疲勞試驗標準

ASTM F1875-09 模塊化植入物界面微動腐蝕試驗的標準操作規程:股骨頭內錐與柄椎界面

ASTM F1814-15 組配式髖關節和膝關節部件評價標準指南

ASTM F2083-12 膝關節假體標準規範

ASTM F2722-15 活動平臺膝關節假體的脛骨平臺旋轉限制評價標準方法

ASTM F2723-13a 活動平臺膝關節假體的脛骨平臺/脛骨襯墊抗動態分離的評價標準測試方法

ASTM F2724-08(2014) 活動平臺膝關節假體脫位評價的標準測試方法

ASTM F2777-16 評價高屈曲條件下膝關節脛骨襯墊耐久性和變形試驗方法

ASTM F3161-16 閉合加載條件下全膝關節假體金屬股骨部件有限元分析標準試驗方法

ASTM WK51649 閉合加載條件下全膝關節假體股骨部件疲勞測試方法

ASTM WK59162 全膝關節假體金屬脛骨部件有限元分析

ASTM WK65831 全膝關節假體接觸面積和接觸應力的測量

VDI 3824 Part 1-part 4 物理氣相沉積(PVD)和化學氣相沉積(CVD)硬質塗層

ISO19227-2018 外科植入物的清潔度--通用要求

FDA Guidance: Characterization of Ultrahigh Molecular Weight Polyethylene (UHMWPE) Used in Orthopedic Devices

(六)產品的適用範圍/預期用途

產品用於骨關節炎、創傷性關節炎或缺血性壞死、類風溼性關節炎、功能性畸形的矯正、其它治療方法或假體失敗後修復、以及應用其它技術無法處理的骨折等情形中,須行全膝關節假體置換時使用。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根據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充分識別膝關節假體的設計、原材料採購、生產加工過程、產品包裝、滅菌、運輸、貯存、使用等產品生命週期內各個環節的安全特徵,從生物學危害、環境危害、有關使用的危害、由功能失效、能量危害(若涉及)、老化及存儲不當引起的危害等方面,對產品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並詳述所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提供一份產品決定上市前,對其風險管理活動進行全面評審所形成的風險管理報告並在報告中說明和承諾:

風險管理計劃已被適當地實施;

綜合剩餘風險是可接受的;

已有恰當的方法獲得與本產品相關的包括出廠後流通與臨床應用的信息。

風險管理報告應包括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產品風險管理的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

1.產品安全特徵清單;

2.產品可預見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單[說明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即危害成因分析)、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係];

3.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剩餘風險評價彙總表。

風險管理報告及相關資料的要求可參考附1《膝關節假體產品風險管理資料要求》。

(八)產品的研究要求

1.材料及產品性能研究

對於申報產品,申請人應對產品材料、部件表面狀態、產品設計及相關靜/動態性能、體外磨損、MRI相容性等方面的性能進行研究,並與已上市同類別產品進行對比,以證明其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1)針對全膝關節假體產品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需提供表1中所列材料性能研究資料。

表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性能

性能

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高交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含抗氧化劑高交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相關測試標準

密度

X

X

X

ISO 1183-1

ASTM D792

拉伸性能

抗拉強度

屈服強度

斷裂伸長率

X

X

X

ISO 527-1

ASTM D638

抗衝擊性能

簡支梁衝擊強度

X

ISO 11542-2

懸臂樑衝擊強度

X

X

ASTM F648, Annex A1

形貌學測試

X

X

X

YY 0502-2016

YY/T 0772.5

ISO 5834-5

ASTM F648, Annex A2

氧化指數

SOI

OI

X

X

X

YY 0502-2016

YY/T 0772.4

ISO 5834-4

ASTM F2102

反式亞乙烯指數(TVI)

X

X

YY/T 0814

ASTM F2381

熱性能

結晶度

熔點

X

X

YY /T 0815

ASTM F2625

極限載荷

X

X

YY/T 1430

ASTM F2183

ASTM F2977

疲勞裂紋擴展

X

X

ASTM E647

壓縮模量

X

X

ASTM D695

溶脹度

X

X

YY/T 0813

ASTM D2765 or F2214

剩餘自由基

X

X

電子順磁共振波譜法(EPR);電子自旋共振譜法(ESR)

加速老化後性能

拉伸性能

X

X

X

YY 0502-2016

YY/T 0772.3

ISO 5834-3

ASTM F2003

抗衝擊性能

X

X

X

氧化指數

X

X

X

形貌學測試

X

對於高交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需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類型、輻照類型(γ射線或電子束)、輻照劑量、交聯後熱處理工藝過程(如重熔或退火,時間和溫度)、機械如處理過程的壓縮比等資料。

對於含抗氧化劑高交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需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類型、抗氧化劑的成分、抗氧化劑的添加方法(與粉末混合或型材滲透、工藝過程中添加的穩定劑和助劑以及殘留)、輻照類型(γ射線或電子束)、輻照劑量、交聯後熱處理工藝過程(時間、溫度,如重熔或退火)、機械如處理過程的壓縮比等資料。此外,還需提交以下研究資料:抗氧化劑的濃度、抗氧化劑在材料中的穩定性(在加載和/或體液環境下,隨著時間推移抗氧化劑可能逐漸析出)、抗氧化劑對材料磨損性能的影響(如磨損率、磨損表面形貌、磨損失效模式、磨屑分析等)、抗氧化劑對材料固化的影響(材料成型後的形貌學分析)、生物相容性評價。

(2)部件表面處理及性能研究

a)噴砂處理:對於採用骨水泥固定的假體,生產工藝中對部件採用噴砂處理,需提供噴砂工藝驗證資料,分析論證產品表面形貌對股骨髁和脛骨託與骨水泥固定強度的影響。

b)多孔塗層:對於非骨水泥型假體,需描述多孔塗層製備工藝過程及關鍵步驟的質量控制,提供多孔塗層的成分、形貌分析、塗層與基體的結合強度、塗層製備工藝對基體材料的影響、骨長入情況等研究資料。

羥基磷灰石塗層應符合GB 23101.2-2008的規定。

對於等離子噴塗金屬塗層,應規定塗層厚度、孔隙率和平均孔隙截距的要求,提供相應研究資料。並按照 ASTM F1044-2011、ASTM F1147-2011、ASTM F1160-2014 分別進行剪切試驗、拉伸試驗、剪切疲勞試驗,並考慮對塗層的彎曲疲勞性能進行評價。按照YY 0502-2016標準要求,剪切強度應不低於20MPa,拉伸強度應不低於22MPa,疲勞試驗應達到107正應力循環不失效,並提供載荷的確定依據。按照ASTM F1978-2012進行耐磨性能試驗,磨損100個週期後,塗層質量損耗總值應小於65mg(按重量計)。

c)股骨髁部件關節面耐磨塗層:在金屬股骨髁部件關節面上通過化學氣相沉積CVD、物理氣相沉積PVD、熱擴散化學轉化等方法制備耐磨塗層,需描述塗層製備工藝過程及關鍵步驟的質量控制(如基體表面光潔度、塗層製備工藝流程圖和風險控制方法、清洗工藝驗證、塗層質量控制等),提供塗層成分、物相組成、塗層結構(如梯度設計、層數、各層的成分、物相及厚度)、厚度、表面形貌、硬度、塗層與基體的附著力(如劃痕法、洛氏壓痕法),耐腐蝕性、耐磨損性能(如磨損率、磨損表面形貌、塗層表面分析、磨屑分析)等研究資料。塗層測試方法可參照但不限於VDI 3824等標準進行試驗。

(3)部件動態疲勞試驗

為了證明產品可以長期安全有效的應用於預期患者,對於產品相關部件的動態疲勞試驗,申請人應分別選取其在各項試驗中的最差情況開展試驗,最差情況的選擇應結合產品的預期性能、設計屬性、相應測試方法,採用有限元分析或其他已驗證的方法進行。部件動態疲勞試驗包括:

a)脛骨託的疲勞性能

脛骨託的疲勞性能應按YY/T 0810.1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5個樣件中的每一個樣件應在最大載荷900N 和107次循環次數下試驗,且不發生失效,以確定其在相應的加載條件和循環載荷下的疲勞性能。採用有限元方法選取最差情況時,可參照ASTM WK59162的方法進行分析。

b)股骨髁的疲勞性能

股骨髁部件的疲勞性能參照ASTM WK51649的方法進行試驗,以確定在相應的加載條件和循環載荷下的疲勞性能。脛骨-股骨屈曲角90°時,在不同的載荷水平下建立F-N曲線,並確定107次循環次數的疲勞極限。至少5個樣品在確定的疲勞極限載荷下經歷10

7次循環次數不發生失效。採用有限元方法選取最差情況時,可參照ASTM F3161-16標準進行分析。

c)後交叉韌帶替代型(PS)脛骨襯墊的立柱疲勞性能

對於後交叉韌帶替代型膝關節假體,申請人應提供脛骨襯墊完整的立柱剪切疲勞試驗報告。應在不同的載荷下對5個樣件進行試驗並建立F-N曲線,且至少一個樣件完成107次循環而不發生失效。請考慮不同屈曲角度下凸輪-立柱接觸位置、凸輪-立柱結構設計和尺寸(不同規格)等影響因素,選擇最差情況進行試驗。

d)高屈曲下脛骨襯墊耐久性和抗形變能力

申請人可參照ASTM F2777方法評價脛骨襯墊在高屈曲角度下的耐久性和抗形變能力。

(4)組配式部件連接可靠性

對於通過機械鎖定結構連接的全膝關節假體部件(如脛骨託/脛骨襯墊、髕骨託/髕骨墊、莫爾斯錐度等),連接機構應具有足夠的完整性以覆蓋預期使用的負載範圍(或合理的部分負載)。申請人應參照ASTM F1814對組合式部件的連接完整性進行評估,並對結果的可接受性進行論證。通過靜態和動態剪切試驗、彎曲試驗、拉伸試驗以及其他必要的組合試驗對連接機構的性能進行評價。

對於固定平臺脛骨部件,申請人需通過靜態剪切試驗(前後方向和內外方向)、靜態拔出試驗評價脛骨託與脛骨襯墊之間的鎖定結構強度。

對於活動平臺脛骨部件,帶有旋轉限制結構脛骨假體應按照ASTM F2722對旋轉限制結構的穩固性進行評估,5個樣件應在最大扭矩14Nm和220000次循環次數下試驗。可按照ASTMF2723方法對活動平臺脛骨託/脛骨襯墊進行動態脫離試驗。

對於組配式髕骨部件,申請人需通過靜態拔出試驗和動態剪切試驗評價髕骨託與髕骨襯墊之間的鎖定結構強度。動態剪切試驗應在不同的載荷下對5個樣件進行,並建立F-N曲線,且至少一個樣件完成107次循環而不發生失效。

微動腐蝕:對於組配式的部件,申請人可參照ASTM F1875標準對組件之間連接、微動和腐蝕進行評估,並對結果的可接受性進行論證。

(5)與設計相關的試驗

a)相對角運動範圍

申請人應按照ISO 21534規定的股骨部件和脛骨部件之間的相對角運動範圍進行測試。相對角運動範圍的測試應包含所有旋轉模式(屈曲/伸展、內旋/外旋、內翻/外翻)和位移模式(向內/向外、向近端/向遠端、向前/向後)下的數據。股骨部件和脛骨部件之間的相對角運動範圍可通過植入物的CAD圖紙進行估算。申請人需闡述如何定義中立位或0°屈曲角。

b)約束力研究資料

應根據ASTM F1223測定膝關節內外旋轉、前後位移和內側-外側位移的全膝關節置換術的約束能力。建議在0°、15°、90°和最大屈曲時對植入物進行測試。F1223包含了對活動平臺膝關節假體的特殊規定,考慮到關節下表面和整個植入物的上下關節面的約束能力測定。

系統在最大屈曲角時,應能在預期的生理載荷條件下允許± 15°內旋-外旋且不發生半脫位。部分特殊設計的限制型膝關節假體可能不滿足上述要求,但應論述其合理性。

對於活動平臺假體,應按照ASTM F2724的試驗方法,對抗脫位能力(旋出或滑出)進行評估。

c)關節面接觸面積和接觸壓力分佈

請提供髕股關節面和脛股關節面在不同屈曲角度下的接觸應力和接觸面積研究資料。對於脛股關節面,建議在屈曲角為0°、15°、30°、60°、90°和最大屈曲角度時測試接觸應力和接觸面積,並在90°和最大屈曲角處時帶有0°旋轉和15°內旋/外旋進行試驗。對於活動平臺假體,應對所有的關節面(股骨-脛骨襯墊、脛骨襯墊-脛骨託)進行接觸面積和接觸壓力的測試,可參照ASTM F2083的方法進行試驗。對於髕股關節面,建議在屈曲角為15°、45°、90°和最大屈曲角度時測試接觸應力和接觸面積,可參照ASTM F1672的方法進行試驗。

(6)膝關節磨損試驗

全膝關節假體的磨損試驗應按ISO 14243-1、ISO 14243-2和ISO 14243-3標準要求進行,提供完整的研究資料,包括試驗設備、載荷和運動曲線、液體介質、各個樣品的磨損量和磨損率、關節面磨損區域和形貌等。請考慮假體類型、設計特點、試驗加載方式(力控制和位移控制)、規格尺寸、關節面的接觸應力、接觸面積、滑動距離等影響因素,選擇最差情形的產品進行試驗,並提供最差情形的確定依據。

對於新型的關節面材料、耐磨塗層或關節曲面設計,均應進行磨損試驗評估,對磨損量、磨損率、關節面磨損區域和形貌、磨屑的形態和尺寸分佈進行表徵,可參考YY/T0652標準,並將其與已成功應用的全膝關節假體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價其臨床安全性和有效性。

(7)MRI兼容性測試

如申請人對申報產品進行了MRI兼容性的相關驗證,需根據YY/T 0987系列標準對產品在核磁環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頻致熱、偽影等項目進行評估。應根據研究報告,列出MRI試驗設備、磁場強度、比吸收率(SAR)等試驗參數及溫升、位移力、扭矩及偽影評估結果,相關信息在說明書中予以明示。

如申請人未對申報產品進行MRI兼容性的相關驗證,應重點明確該產品尚未在MRI環境下對該產品的溫升、移位狀況及偽影進行測試評估。並在說明書的警示中註明相關內容,提示其存在的風險,應審慎使用。

2.生物相容性評價

產品的生物相容性評價應涵蓋終產品及其塗層充分考慮磨損、微動腐蝕等因素的影響,並按照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中的系統方法框圖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中的審查要點進行風險評價,在缺乏相關數據時,補充進行必要的生物相容性測試。

3.產品滅菌確認

對於經輻照滅菌的產品,需明確輻照劑量及相關的驗證報告,具體的劑量確定依據可參照GB 18280系列標準。

對於經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需提供滅菌結果確認和過程控制報告,具體可參照GB 18279系列標準。

4.產品有效期(貨架壽命)的驗證資料

滅菌產品應參照《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貨架壽命申報資料指導原則》提供產品有效期(貨架壽命)的驗證資料。不同包裝、不同滅菌方式的產品應分別提供驗證資料。滅菌驗證資料中需要明確滅菌產品的包裝材料、包裝工藝及方法、加速老化試驗或/和實時老化試驗報告。加速老化試驗中應明確試驗溫度、溼度、加速老化時間的確定依據;老化試驗後需要對包裝完整性和包裝強度的評價試驗,如染色液穿透試驗、氣泡試驗、材料密封強度試驗、模擬運輸等;若申請人提供其他醫療器械產品的滅菌驗證資料,則應提供其與本次申報產品在原材料、滅菌方法、滅菌劑量、包裝材料、包裝工藝、包裝方式及其它影響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證明資料。

(九)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

產品技術要求應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進行編寫。

註冊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要求。在此基礎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特點,制定保證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技術要求。膝關節假體技術要求中的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的確定是技術要求的主要內容,應根據現行有效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如YY 0502等,應註明相應標準的編號和年代號。產品技術要求中指標應針對終產品制定,且性能指標不應低於產品適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驗方法應優先考慮採用公認的或已頒佈的標準檢驗方法,包括推薦性標準。

對同一註冊單元中存在多種型號和/或規格的產品,應明確各型號及各規格之間的所有區別,並附相應圖示及數據表格對逐型號規格進行說明。

(十)同一註冊單元內註冊檢驗典型性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典型性產品的選擇:產品應按不同材質分別選取典型性產品進行註冊檢測,在同一註冊單元內,股骨髁、脛骨襯墊、脛骨託、髕骨襯墊、延長柄、袖套、填充件等應分別檢測。

(十一)產品生產製造相關要求

1.詳述產品的生產過程,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

2.明確特殊過程和關鍵工藝,提供特殊過程的確認資料以及關鍵工藝的驗證資料(如股骨髁、脛骨襯墊的曲面加工等);

3.明確表面處理工藝(如噴砂、噴丸、等離子噴塗、燒結塗層、氣相沉積等);

4.明確生產工藝中涉及的各種加工助劑(如切削液、粘結劑、拋光劑等)質量控制標準;

5.明確產品的清洗過程及清洗驗證資料,建議參照ISO19227,關注產品經末道清洗後加工助劑殘留控制情況。

(十二)產品的臨床評價要求

註冊申請人應在滿足註冊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附件)的要求選擇合適的臨床評價路徑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選擇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需首先將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對比,詳述二者的等同性和差異性,對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證明二者之間的等同性。

可通過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如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數據、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針對差異性在中國境內開展的臨床試驗的數據,或採用符合要求的海外臨床數據。

選擇進行臨床試驗,則應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進行臨床試驗,並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

境外註冊申請人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關臨床試驗資料。

對於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實施。提交的臨床評價資料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協議、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開展臨床試驗研究時,在臨床試驗方案制定中建議考慮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臨床試驗單元

一個註冊單元內的產品,申請人應根據預期申報的適用範圍不同(初次置換、假體翻修、腫瘤關節置換),劃分為不同的臨床試驗單元進行試驗。

2.臨床試驗設計類型

考慮產品為膝關節永久性替代植入物,屬於較高風險醫療器械,為了保證試驗結果的真實客觀性和可比性,建議採用具有良好對照的隨機對照臨床試驗。

如果申請人採用非隨機平行對照研究,在療效評價時,應考慮基線不均衡而導致無法客觀的評價試驗結果的可能,申請人應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釋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如有證據表明同類全膝關節假體在實際臨床使用中表現良好,且本次申報產品在設計及生產工藝未發生實質變化,可在臨床試驗設計中應用單組目標值法,即臨床試驗不設立對照組。臨床試驗設計應針對產品與同類產品比較後的差異性進行充分評估。

3.入選、排除標準

受試者應從需要進行全膝關節置換術治療的一般診斷人群中選出。申請人及臨床研究機構應根據申報產品的設計特徵及其適用範圍制定其臨床試驗的入選/排除/退出標準,不符合所有入選標準或者符合任何一項排除標準的研究對象應被排除。

舉例如下:

初次置換骨水泥型全膝關節假體臨床試驗入選標準:

(1)患者年齡在50-80歲,性別不限。

(2)患者骨骼已成熟。

(3)患者應具有全膝關節置換手術適應證。例如:非炎性退行性關節病,如骨關節炎、創傷性關節炎或缺血性壞死;炎性退行性關節病,包括類風溼性關節炎;功能性畸形的矯正,其它治療方法或假體失敗後採用的修復術;以及應用其它技術無法處理的骨折的治療方法。

(4)受試側患肢為初次接受全膝關節置換。

(5)術前,受試者或監護人願意並且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患者神經肌肉功能不全(例如:麻痺、肌溶解或肌無力)會導致術後膝關節不穩定或步態異常。

(2)患者精神上無能力或者不能理解參與研究的要求。

(3)酗酒者或吸毒者、藥物濫用者。

(4)預計依從性差。

(5)肥胖BMI>35。

(6)已知患者對一種或多種植入的材料有過敏史。

(7)膝關節或身體其他部位存在活動性感染病灶。

(8)膝關節周圍具有嚴重的骨質疏鬆、代謝性骨病、放射性骨病、腫瘤。

(9)孕婦或哺乳期婦女。

(11)體質虛弱或因全身其他疾病不能耐受手術者,預期壽命不足2年。

(12)受試者合併的其他疾病限制其參加研究,不能依從隨訪或影響研究的科學性完整性。

(13)受試者入選前曾參加過其他藥物、生物製劑或醫療器械臨床研究而未達到主要研究終點時限者。

對於非骨水泥型全膝關節假體、翻修型全膝關節假體、腫瘤型全膝關節假體等產品,應根據產品特點制定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

4.受試者退出標準及退出受試者的處理

退出標準

(1)受試者撤回知情同意書;

(2)嚴重違反臨床試驗方案;

(3)研究者認為不再適合繼續進行臨床試驗者;

(4)在臨床試驗期間妊娠的婦女;

(5)受試者死亡;

(6)受試者失訪;

(7)申請人要求終止臨床試驗。

退出受試者的處理

(1)所有退出受試者均應保留全部源數據和源文件。當受試者退出後,研究者應採取多種形式如電話、郵件等儘可能與受試者聯繫,詢問理由;

(2)將終止臨床試驗的時間和原因詳細記錄在病例報告表上;

(3)因不良事件而脫落者如經隨訪最終判斷與試驗器械存在因果關係,必須記錄在CRF表中,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良事件而終止試驗的病人必須隨訪至不良事件得到解決或穩定。

(4)《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相關事宜。

5.臨床試驗持續時間與窗口期

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取決於所有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的獲得,研究病例至少隨訪至12個月以上。建議在手術前、術後6周、3個月、6個月、12個月的膝關節置換假體系統的臨床研究數據進行收集。如術後即刻的X射線平片,每次隨訪建議包括患者主訴、體格檢查、X線平片、關節功能評分、以及指導患者功能康復等內容。

6.臨床試驗評價指標及判定標準

臨床試驗納入病例一般應為單側膝關節置換,如病患需行雙側置換,應在單側植入至少3個月後,經過評價不會對另外一側產生影響,方可施行膝關節置換。否則雙側置換病例應選取療效相對差的一側進行評價。

(1)主要評價指標

①主要評價指標:術後12個月評分分數、術前術後12個月評分改變分數、或術後12個月評分“優良率”(即:置換膝關節假體後評分達到優、良的比例。)

②評分方法:初次置換型、翻修型膝關節可採用KSS評分(下載地址:http://kneesociety.org/the-knee-society-score),KSS評分滿分100分,85分以上為優,70—84分為良,60—69分為可,小於60分為差;腫瘤型膝關節可採用MSTS評分(見附2),該系統滿分30分,≥24分定義為優,18—23分定義為良,12—17分定義為中,≤11分定義為差。

(2)次要評價指標

①X射線平片參數:申請人應制定影像學成功的標準並進行評價。同時關注假體周圍透亮線的形成(骨水泥質量、異位骨化、假體鬆動)、骨質溶解、假體位置變化(假體下沉、傾斜、內翻或外翻等)、關節脫位等的發生率。

②生存率:根據取出或者包括取出膝關節假體的任何一部分的病例來計算假體的生存率。發生1例與上述產品質量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判定臨床試驗失敗。

③不良事件發生率。全膝關節不良事件的類型包括:假體鬆動、感染、疼痛、假體不穩、對線不良、磨損、假體周圍骨折、脫位、假體斷裂等

④併發症發生率:須對併發症發生的類型、數量、比例進行統計分析,並論證其與植入膝關節假體的相關性。

7.對照產品的選擇

對照產品應選擇目前臨床正廣泛使用的、對相應適應證的療效已被證實並得到公認的來源於單一廠家生產的同一系統產品。對照產品的材料、設計、適應證與試驗產品具有可比性。申請人應提供對照產品的選擇依據。

8.樣本量的估算

申請人應提供樣本量足以評價所申報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統計學證據,包括以下內容:對照組與試驗組主要評價指標相同試驗條件(同樣的適應證人群、治療時間、隨訪時間等)下的預期療效、預期的組間差異、顯著性水平(α)、把握度(β)、預期失訪率、所用到的樣本量計算公式、所有的計算過程及使用的統計學軟件、引用的參考文獻等。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性能指標選擇對照品,並採用經典的統計學方法及國內外公認的統計學軟件計算樣本量。

決定樣本量的關鍵因素有:研究類型、主要評價指標、對照組與試驗組主要評價指標的預期療效、非劣效界值或目標值、顯著性水平(α)、把握度(β)、預期失訪率等。

若進行隨機對照非劣效試驗,則需明確對照產品預期療效和臨床認可的非劣效界值;若進行單組目標值試驗,則需明確試驗產品預期療效和臨床認可的目標值。

9.人口統計學和基線特徵

(1)人口統計學資料:如性別、年齡、民族、身高、體重等;

(2)臨床療效相關的基線數據:考慮因素包括疾病的診斷、分期、分級及影像學參數、伴隨疾病、其他關節問題、風險因素、放射學描述;

(3)合併症:是否有骨質疏鬆、營養不良(鈣、磷、蛋白質、鐵)、貧血、激素缺乏(生長激素、甲狀旁腺素等)、放射治療、手術史、糖尿病史、高血壓、冠心病、肺功能情況、免疫學疾病等。

10.統計分析方法

應明示具體的統計分析方法以及統計分析軟件及版本。

數據分析時應考慮數據的完整性,所有簽署知情同意並使用了受試產品的受試者必須納入分析。數據的剔除或偏移數據的處理必須有科學依據和詳細說明。

臨床試驗的數據分析應基於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SS),研究方案中應明確各分析集的定義。全分析集中脫落病例,其主要研究終點的缺失值的填補方法等應在方案中事先予以說明,並進行不同分析策略的靈敏度分析,以評價缺失數據對研究結果穩定性的影響。

主要研究終點指標的分析應同時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進行;安全性指標的分析應基於安全集。

臨床試驗數據的分析應採用國內外公認的經典統計分析方法。臨床試驗方案應該明確統計檢驗的類型、檢驗假設、判定療效有臨床意義的界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確定應有依據。

對於主要研究終點,統計結果需採用點估計及相應的95%可信區間進行評價。不能僅將p值作為對主要研究終點進行評價的依據。

對試驗期間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的種類、嚴重程度、發生頻率及與試驗產品的關係將列表描述。

申請人應提供基於所有臨床試驗數據的統計分析報告,以便臨床試驗組長單位根據此報告撰寫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11.其他

已取得產品註冊證,且適用範圍為初次置換的產品,在新增產品與該註冊證產品屬於同一註冊單元的情況下,增加適用於翻修的產品型號規格及適用範圍,可在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的情況下予以增加:取得註冊證滿2年、取得註冊證後銷售的產品隨訪數量至少達到100例且產品植入12個月後優良率不低於95%、完成相關功能性試驗、備齊相關注冊文件。

(十三)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應按要求收集、記錄、提交產品相關的不良事件記錄。不良事件報告應參考通用術語標準,及時、準確上報。全膝關節產品不良事件的類型包括但不限於:假體鬆動、感染、疼痛、假體不穩、對線不良、磨損、假體周圍骨折、脫位、假體斷裂。

(十四)產品說明書和標籤要求

1.產品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要求,還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例如 YY/T 0466.1-2016《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2.產品臨床適用範圍/適應證、禁忌證、注意事項應依據臨床評價或臨床試驗的結果進行確定。

3.產品有效期、滅菌產品採用的滅菌方法、非滅菌產品推薦採用的滅菌方法等信息應與產品技術報告所述一致。

4.說明書的警示中註明MRI內容,明確相關的試驗結果,提示其存在的風險。

三、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4.《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5年第14號)

6.《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佈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號)

7.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8.《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09〕519號)

9.《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貨架壽命申報資料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11〕116號)

10.《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2018年第6號)

11.《醫療器械註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2017年第187號)

12.《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註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

13.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Class II Special Controls Guidance Document: Knee Joint Patellofemorotibial and Femorotibial Metal/Polymer Porous-Coated Uncemented Prostheses

四、編寫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附:1.膝關節假體產品風險管理資料要求

2.MSTS評分

3.研究性附錄

附1

膝關節假體產品風險管理資料要求

一、總要求

申請人應提供產品上市前對其風險管理活動進行全面評審所形成的風險管理報告以及相關的產品風險管理資料。該風險管理報告應說明:

-風險管理計劃已被適當地實施;

-綜合剩餘風險是可接受的;

-已有恰當的方法獲得與本產品相關的包括出廠後流通與臨床應用的信息。

除此之外,風險管理報告還應扼要說明:

-在產品研製的初期階段,對風險管理活動的策劃,和所形成的風險管理計劃;

-說明已識別了產品的有關可能的危害,並對其危害產生的風險進行了估計和評價;

-在降低風險措施方面,考慮了相關安全標準和相關產品標準,並有針對性地實施了降低風險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通過產品性能、成分等測試、生產工藝檢驗、相關文件的審查、試生產等活動對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實施驗證;

-申請人應對產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諾。

二、風險管理報告及風險管理資料內容

(一)職責權限

申請人應明確參與風險管理活動的成員,包括風險分析人員、風險評價人員、風險控制措施制定人員及驗證人員、風險管理過程評審人員以及風險管理報告的編制及審批人員,他們可能是同一組人,應列出其姓名、職務及責任範圍。其成員應具有與風險管理任務相適應的知識和經驗。

(二)產品描述

-通過照片、結構圖和文字等形式說明產品的各型號、各組件、以及各關鍵部位;

-產品各組件的材料牌號;

-產品工藝流程。

(三)產品適用標準;

(四)產品的安全特徵判定

申請人可參照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C提示的問題,對照產品的實際情況簡明扼要的描述產品安全特徵。產品如存在附錄C提示以外的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特徵時,也應做出說明。最終形成一份《產品安全特徵清單》。

(五)產品的可能危害判定

申請人應在《產品安全特徵清單》的基礎上,系統地識別產品在正常和故障兩種條件下的可預見的危害。並對危害的成因及後果進行分析,即說明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係。形成一份產品可預見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單。

下表為膝關節假體常見危害舉例,申請人應考慮不同型號、不同材料等危害,並補充危害清單之中:

可預見的危害

危害舉例及形成因素

生物相容性方面的危害

膝關節假體產品材料(包括如表面塗層處理後)生物不相容,如:毒性、致熱源等

化學危害

化學成分不符

金屬腐蝕

產品清洗後的酸鹼性

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材料(清潔劑等)未能有效清除

環氧乙烷滅菌後的環氧乙烷殘留

生物學方面的危害

產品未能有效滅菌

產品包裝未能有效阻菌

交叉感染

機械能方面的危害

疲勞性能

過度磨損

配合尺寸不符,鬆動、位移、脫位

產品表面缺陷

產品使用錯誤的危害

操作者應經過何種培訓

手術時,選擇了不適當的規格型號的產品

說明書、標籤方面的危害

說明書不完整,不符合要求

標籤內容缺失、錯誤

可追溯標記

……

(六)對危害清單中每一危害處境下的風險進行風險估計和風險評價

申請人應明確風險可接受準則,並對損害發生的概率和損害的嚴重程度予以明確定義;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如涉及了相關風險的可接受準則,該準則應作為申請人所確定的風險可接受準則之一,除非有證據證實其特定風險的可接受準則不必符合相關標準。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可接受準則對危害清單中每一危害處境下的風險進行風險估計和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的結果可以記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剩餘風險評價彙總表》中。

(七)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申請人應對經風險評價後不可接受的、或考慮可進一步採取措施降低的風險實施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在制定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方案時,應充分考慮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有關降低風險的措施。應確保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在研製初期得到有效的輸入,並應對措施的有效性實施驗證。

申請人應對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後的剩餘風險以及是否會引發新的風險進行評價。

以上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驗證、剩餘風險評價等信息可以記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剩餘風險評價彙總表》中。

(八)結論

申請人應對綜合剩餘風險是否可接受給出結論性意見,並對已有恰當的方法獲得與本產品相關的包括出廠後流通與臨床應用的信息進行闡述並作出承諾。

風險管理報告應由申請人的最高管理者(法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批准。

附2

MSTS評分

1,MSTS(The Musculoskeletal Tumor Society,世界骨與軟組織腫瘤協會)骨腫瘤保肢術後肢體功能評分。

(1)肢體疼痛

以口頭詢問和查看病歷的方式進行,瞭解病人受訪當時的疼痛感受、近一個月疼痛影響活動和止疼用藥情況。

評分

狀態

參考

5

無疼痛

不用任何止疼藥物。

4

輕度痛

有輕微疼痛感,不用藥物止疼,或偶用非麻醉鎮痛藥物。

3

中輕痛

疼痛,不致殘,應用非麻醉鎮痛藥物,不用麻醉劑。

2

中度痛

有較強烈疼痛感,持續大量使用非麻醉鎮痛藥物或偶用麻醉劑。

1

中重痛

強烈疼痛,疼痛致殘,間斷性活動障礙,間斷使用麻醉劑。

0

嚴重痛

難忍疼痛,疼痛致殘,持續性活動障礙,持續使用麻醉劑。

(2)活動功能

活動功能指患者因活動受限使病前的職業功能喪失的程度,但應考慮職業活動量特徵,一般情況下職業活動量和肢體功能應用程度應小於娛樂中的。評價以詢問和活動觀察為主。

評分

狀態

參考

5

無限制

無活動受限,娛樂和職業與病前一樣。

4

輕度限制

娛樂和職業與病前一樣,但長時間娛樂有不舒服感或力不從心。

3

娛樂限制

小部分功能殘疾,部分活動功能受限,娛樂活動受到限制,只能選擇性或短時間參與,職業輕微影響。

2

中度功能受限

一半功能殘疾,活動功能受限,職業受到明顯影響,如工作時間縮短,工作量下降或效率降低,或更換了病前職業。

1

部分職業限制

大部分功能殘疾,活動功能明顯受限,職業受到很大限制,已不能從事正常活動的職業。

0

所有職業受限

完全殘疾,活動功能完全受限,不能從事任何職業。

(3)自我感受

詢問病人自我感受,主要是滿意度和情感接受程度。

評分

狀態

參考

5

非常滿意

非常熱心接受手術,有感激之情,並將此手術介紹給其他人。

4

很滿意

熱心接受手術。

3

滿意

還可以,假設重新選擇,還選擇接受該手術。

2

基本滿意

湊合吧。

1

接受

不太滿意,但是再次選擇的話,勉強可以接受同樣的手術。

0

厭惡

後悔選擇這種手術,寧可去截肢。

(4)支具使用

調查病人支具使用情況,本研究中需在隨訪現場準備柺棍和柺杖實際考察,中間分值的病人可在上下兩種支撐狀態下測試,選擇更符合生活情況的一種狀態,並錄像記錄。

評分

狀態

參考

5

不用

不用任何支具。

4

偶爾用支撐

偶爾或累了用柺棍(手拄)。

3

經常用支撐

大多數時候要拄柺棍。

2

偶爾用柺杖

偶爾用柺杖(腋下支撐)。

1

一個柺杖

大多數時候要用柺杖,不用柺杖勉強只能少量挪動步伐或單腿跳。

0

兩個柺杖

若要行走,必須使用兩個柺杖,否則不能行走。

(5)行走能力

不用支具,在室內往返約5米距離測試,室外往返25米距離測試,並錄像記錄。

評分

狀態

參考

5

無限制

行走如病前。

4

偶有限制

限制較少,外出不受影響。

3

有限制

可以外出,但行走能力明顯降低,不宜行走過遠,如1站地。

2

明顯受限

不宜外出行走,比較危險。

1

僅能室內行走

只能在扶助固定物情況下挪步,無法外出。

0

不能單獨行走

要位移只能做輪椅或完全依靠外力。

(6)步態改變

在行走能力測試的同時觀察步態變化,並錄像記錄。

評分

狀態

參考

5

正常

無改變,不需要掩飾。

4

略微有變化

不易察覺,步態不會令人感到詫異。

3

輕度變化

步態輕度外觀改變,需要掩飾。

2

中度變化

步態不正常,需要努力掩飾。

1

明顯變化

步態明顯不正常,一部分功能缺失。

0

嚴重殘疾

步態嚴重障礙,嚴重功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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