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是個什麼官職,其職責主要是查案嗎

人們提到“提刑官”這一名詞,首先想到的就是電視劇《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塑造了中國法醫學鼻祖宋慈精於刑獄、不畏強權、洗冤禁暴的人物形象,深受廣大觀眾的喜愛。

在電視劇中,作為提刑官,宋慈的職責主要是審查刑事案件、彈劾貪官汙吏。但是在歷史上,宋朝的提刑官職責遠遠不止於此。

大宋“提刑官”是個什麼官職,其職責主要是查案嗎

宋代的提刑官全稱是“提點刑獄公事”,其掌管的衙署為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提點刑獄司是宋朝政府設置在“路”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行使司法、監察職能,兼管地方人事、財政、民政和軍政,可謂“事務寖繁,權勢益重。”。

提刑司的“兼職”是在司法監察職能確定之後逐步發展來的。

具體來講,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在人事上可以舉薦地方地方官員,使其得以升遷。可以彈劾貪官汙吏,使其罷官免職。
  • 在財政上提刑司可以徵繳催收地方州縣部分賦稅、監察地方州縣的財政賬本、監督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戶絕、沒官財產)、打擊專賣物品走私,保證國家稅收。

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現為:主管地方救災賑濟、水利建設、監管農業生產等。

管理地方軍政則是:從提刑司可以管理戰馬、軍器、軍糧等軍事物資可見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單單是一個司法機構,更是一個綜合的地方行政機構。

大宋“提刑官”是個什麼官職,其職責主要是查案嗎

各位讀者可能看到這裡就有疑問,為什麼提刑司會名不副實,從監督地方司法發展為地方綜合行政機構?

要解答這個問題,就要從提刑司的設置目的講起了。提刑司設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

一、提刑司是為了解決社會變革產生的社會司法問題

唐宋時期是中國古代的重要變革時期,關於這一點學界業已達成共識,其中重要的表現即在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據學者推算,宋代工商業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重高達78.6%,而唐代工商業稅收在財政中的比重只有44.6%。

推動商品經濟的發展的重要原因在於政府對將稅收制度從租庸調改為兩稅法,進一步承認了土地私有化,以至於土地買賣盛行、租佃制的普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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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以前,農民和地主的依附關係極強,世族豪強(地主階級)對於依附自己的勞動者有婚姻決定權、限制遷徙等權力,在法律意義上講他們不是獨立的個人。

到宋代時,租佃制普及發展的重要變化之一在於削弱了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政府通過法律規定了佃戶的法律地位,讓他們具備了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格。

訴訟主體範圍的擴大,商品經濟的發展直接導致的是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的增加,尤其是涉及財產的民事訴訟案件增加更為迅速。

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加,導致原先主管地方經濟財政事務,兼管地方司法事務的轉運司不堪重負,迫切需要一個專門的機構來監察管理地方司法事務,提點刑獄司便應運而生。

因此,提刑司設立的最初目的確實是為了管理監察地方司法事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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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司在宋初時設時罷,到了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才成為定製,一直伴隨南宋滅亡。其中的原因竊自以為也有北宋立國之初,戰亂初定,人口還沒有恢復,經濟尚不發達,各類司法案件較少,無需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地方的司法的原因。

元豐改制(公元1080至1082年)之後,提刑司擁有了一路州縣死刑案件的最終複核裁定權,成為了主管一路司法的最高機構。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中央刑部不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務,必須要將部分權力下放地方。

到了南宋,經濟發展,雖然提刑司以審判刑事案件為首要任務,但民事案件也有相當的數量。黃震擔任江西提刑時,四五十天就審理了七八百起案件,其中絕大部分顯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審判過程簡單,如果是刑事案件則較為複雜,刑事案件不可能平均一天審結十七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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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提刑司的設立可以看出其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司法案件增多的現狀才設立的專門化機構。當然,提刑司在監察地方官吏,平反冤獄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緩和了一部分社會矛盾。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級機構出現的專業化趨勢,雖然各個機構職權互有交叉,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職責。

轉運使司的專業之處在於監督管理地方財政,提舉常平司專業之處在於主管地方倉儲和保障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這種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從明代提刑按察司是繼承發展宋代提刑司這一點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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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中央集權,防止轉運使權力過大,再度形成地方割據隱患

宋朝統治者吸取了唐朝亡於藩鎮的教訓,特別重視加強中央集權,堅定不移的執行“強幹弱枝”的“國策”,不斷削弱地方的權力。

典型的表現就是在地方的路級行政層面。

一是行政機構不斷增加,到了南宋路一級行政區已經有了四個行政機構,分別為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安撫使司。

這四個機構既互不統屬,又可以相互監督,同時也受中央監督機構,如御史臺的監察,這樣就形成了立體交叉的監察體系。

相較於以前的朝代在一級行政區域裡只設置一個行政機構,宋代增設行政機構的做法無疑讓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較以前的朝代更加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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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每一個行政機構的職權不斷的被分割,轉運使司最初擁有一路除軍事外的所有權力,但是為了防止轉運使司專權,遂將其管理地方司法的職能剝離,設置了提點刑獄司,之後又將轉運司的職能不斷的賦予提刑司,分化轉運使司的權力,因此提刑司才能掌管上述諸多權力。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地方的監控,宋朝統治者又於提點刑獄司設立之後,再次在地方上設置了一個機構,即提舉常平司,來分割轉運使司和提點刑獄司的權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權力的同時,原來的機構也保留了部分相同的權力,讓各個機構職責交叉,更有利於相互制衡。

大宋“提刑官”是個什麼官職,其職責主要是查案嗎

通過上面的介紹分析,我們可以開玩笑的說,宋慈其實比杜甫還忙。

最後,我們認為提刑司的設立和職能的變化都是和當時的政治、經濟現狀密不可分的,我們只有深入探求其中的原因,才能更好的瞭解歷史。

參考文獻:

張麗坤《宋代路級監司職能考論》

王曉龍《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研究》

王曉龍《宋代路級機構在地方政務管理中的分工與合作》

屈超立《宋代社會變革與民事訴訟制度的演進》

杜文玉《唐宋經濟實力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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